The Innominate Terms

英國合約條款因其重要程度不同而分為條件(conditions)與保證(warranties)條款。違反前者被視動搖了合約根基,受損方可解除合約並請求賠償,比如簽約歌劇女演員因生病而無法履約登臺即違背了condition(Paussad,1876);後者僅為輔助性保證條款,受損方可以請求賠償但不得解除合約,譬如義大利女歌手因病錯過幾天的排練即屬一般性違約(Bettini,1876)。不過,某些條款因其覆蓋面很廣,無法確定是condition或warranty條款時,innominate terms(無名條款)的稱謂便衍生而來。法庭會根據最終損失程度而判斷該條款性質,謂之damage test(損失測試法)。租船合約(charterparty)條款中的「in every way fitted for the cargo service(完全適合貨物運輸)」即屬此類。如承租方僅因引擎故障延誤使用了20個星期,便要求解約租期長達2年合約的請求,法庭恐不予支持(Hong Kong Fir,1962),畢竟延誤行為並未觸動承租方利益之根基。這一damage test儘管容易引發爭議,但在英國後來的判例中卻被合理援引(Cehave,1975)。畢竟,不能因為一艙動物飼料出現問題,而拒收整船的貨物。當然,英國法院更尊重合約方在條款中所彰顯的意圖,並且認為其中的condition或warranty詞彙本身是具有證據價值的,而持續適用的商業慣例以及法律規定更能決定某一條款的重要性。法庭也僅在「情非得已」時,才考慮適用這一損失測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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