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stration of Contract

Frustration這個詞在英國法中是「履約不能」的意思。是指在合約簽訂之後、履行之前,發生了導致合約無法履行的事件。譬如,簽約租用的音樂廳被燒毀,導致合約的標的物毀損或不存在了(destruction or unavailability);合約一方死亡或生病(death or illness)也會導致合約無法履行,比如流行音樂的鼓手因神經壓力問題而無法如約連續出場表演;分屬兩國的公司所簽署的合約,因事後兩國變成敵對國而不再合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再比如戰爭期間政府徵用土地的介入和干預(intervention),會導致土地銷售買賣無法履行;同樣,在倫敦租房希望觀看國王加冕禮,卻因為國王生病無法舉行加冕儀式,致使租房目的無法實現——訂立合約所依據的事件並未發生(failed to occur)。不過,有些締約後發生的情況卻無法構成履約不能的理由:比如戰後人力資源稀少、原材料短缺、氣候惡劣、利潤減少或成本增加等。因為這些問題並非是不可控制且無法預見的(foreseeable),富有經驗的商人或企業如果以此為藉口而規避商業風險,法庭一般不會支持。實際上,為防止履約不能無法被法庭認定的情況發生,締約人可以在合約中將其列入不可抗力條款(force majeure clause)之中,從而免責。相反,如果締約方不希望因某些可能被認定為履約不能的情況發生而導致解除合約,也可以在合約中做出特別說明(Davis,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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