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江志受賄瀆職罪成 判處十七年徒刑充公財產千四萬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昨宣判

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控創立及領導黑社會,在多宗刑事偵查案中受賄作出干預司法公正的行為等89項控罪,江志在中院受審時全部否認。中院昨宣判,裁定開釋黑社會、涉及查閱檢院案卷系統的不當查閱等控罪,多項受賄、瀆職、洩密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7年,充公江志1,414萬元的來歷不明財產。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 14年和 6年徒刑,第四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則無罪釋放。

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瀆職案昨在中級法院宣判,該案件由5名中院法官唐曉峰(院長)、蔡武彬、陳廣勝(裁判書製作人)、馮文莊、譚曉華審理。陳廣勝宣讀400多頁的判詞。

案情指,至少在 2010年起,江志伙同案中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第三被告吳懷珠、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組成專門替刑事偵查案件的受查人士「拆案」的犯罪集團,各人分工明細,利用職務之便和人脈,以江志為主腦,利用職務之便查詢其承辦或非承辦的案件,忽略文書證據,干預和操控訴訟程序和刑事偵查結果,把案件歸檔,協助受查人士脫罪,案件涉及詐騙案、假結婚、清洗黑錢、不法賭博,江志等人從而收取受查人士利益,金額由 1萬至數十萬不等。涉及30多名受查人和30宗檢察院刑事偵查案。

控訴內容同時指出,江志 2022年的財產申報 2,000多萬元與事實財產所得 4,000多萬元不符,有 1,400多萬元資產來歷不明。

江志被控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公務員袒護他人、濫用職權、不當查閱罪、違反司法保密等89項罪名。他在中院受審時否認全部89項控罪。

判決書指出,案中首 3名被告屬故意共同參與「拆案」活動,其中第一被告江志在處理多宗刑事偵查個案中,明顯違反專業守則作出違法歸檔批示,協助他人「拆案」並收取錢財,以犯罪既遂觸犯多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瀆職和濫用職權罪等,又提及江志雖然身為助理檢察長,按內部規則有權查閱所有案件,但若為「拆案」目的而查閱亦屬職務犯罪,並違反公務員無私通則和司法保密罪。

判決書又提及,即使合議庭接納他部分財產來源的解釋,但經核算後江志任職助理檢察長 12年期間仍有逾 1,400萬元為不明財產,明顯屬不義之財,相關財物將被特區政府充公。

陳廣勝稱,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江志身為高級檢院司法官,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不義之財,打破正義的防線,犯罪不法性及故意非常高。

唐曉峰指,江志以職權謀私,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平廉潔的形象,沒有為下級樹立良好榜樣。他希望今次判刑能起震懾作用,其他司法官亦應引以為鑑,不要動搖初心,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

案中另外三名被告,包括從商的蔡秀英、吳懷珠夫婦分別被判刑14年、6年;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職業為律師的關凱倫無罪,可當庭釋放。法庭基於未能認定各被告之間存在構成黑社會罪的「合意」要件,從而開釋該罪。

江志任司法官20多年

江志,1965年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特區成立前曾任職法律翻譯辦公室及澳門法院司法參事,1998年起獲澳葡政府委任為檢察官,同期委任的還有現檢察長葉迅生、今年初從助理檢察長退休的陳達夫、現助理檢察長郭婉雯、米萬英與郭少萍等。

江志(資料圖片)

檢察院在職司法官共有37人,包括檢察長一人、助理檢察長9人和檢察官27人(包括主任檢察官4人),他們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調查與起訴,在各級法院代表檢察院出庭,依法參與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江志在特區成立後繼續擔任檢察官,2009年12月被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助理檢察長,他在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擔任職務,自2022年2月7日開始享受為期2年的長期無薪假。

根據法院公開的財產申報,江志持有兩個住宅單位(當中一個在內地)及一個車位,不動產數量多年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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