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增司警執法調查網絡違規行為

張永春(左3)等政府代表昨列席立法會二常會

正在立法會二常會細則性審議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建議處理輕微違反的實體新增了司法警察局,政府解釋指,現時涉及電腦安全及網絡犯罪普遍,舉例包括不合法宣傳,或於禁止宣傳期內公布民調結果等,司警局具備調查相應電腦犯罪的專業團隊,能作出專業調查。

立法會二常會昨繼續討論《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內容部分修改是配合剛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內容。當中,委員會建議法案有關委員會成員通則,若選管會成員因辭職或身故等引致出缺,由行政長官按適當配合以批示替補的條文。委員會認為,應該增加若因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逾3年徒刑的犯罪而被羈押或被控訴,並以行政長官批示替補處理。政府代表表示會接受委員會意見。

委員會亦關注到立法會選舉執法,法案建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廉政公署、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為負責處理有關規定的輕微違反的實體。委員會關注處理輕微違反的實體新增了司法警察局,但司警局通常介入調查屬比較嚴重犯罪,例如是3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希望當局說明原因。政府解釋指,現時網絡犯罪普遍,例如不合法的宣傳,在禁止宣傳期內公布民調結果,對參選人進行抹黑等均在網絡上發生,司警具專業能力,對網絡資訊平台進行調查,再報立法會選管會處理。所以政府把司警加入執法實體中,讓其有職權負責調查網絡上的違規行為。委員會接受政府解釋,認為安排適當。

陳澤武

另外,委員會關注若涉及網絡犯罪,例如網上抹黑、賄選等在澳門境外,假設在珠海發生,相關部門如何執法。政府解釋,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相應條文適用相關情況,且司法合作協議和互助機制、訂定司法援助請求通報的程序法,以及刑事司法互助法等亦同樣適用。政府又稱,立法會選管會將根據每一情節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相關內容是否屬選舉宣傳,抑或是議員應盡本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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