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昨細則性通過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金管局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杏娟表示,該法案生效後會就新的金融產品,更新對金融機構的指引。《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中,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罰款罰金額作出調整,罰款將按一般違法至最嚴重違法行為,科處2萬至1,000萬元的罰金,債券發行則由審批制轉為註冊制。
議員高天賜及林宇滔關注到,對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時,在銷售上的監管。高天賜反映,過去有發生銀行推介風險產品,未來如作出更有效的監管,又會否考慮向銷售有關產品的金融機構作出賠償責任要求,令購買者不會損手爛腳。林宇滔提出,將訊息傳達做得更好,讓投資者知悉風險,也讓長者有能力付相關的風險投資,還要做到監管要到位。
劉杏娟表示,局方過去已向金融機構發出監管指引,當金融機構推出或分銷金融產品時,要求其做公眾教育、對產品的風險需要描述清晣、按照客戶的風險評級,不能銷售高於客戶評級的產品。她又指,隨著新產品推出,局方將會研究如何完善監管要求,例如若收到客戶投訴,經調查後會作出處罰,包括停止其銷售有關產品。該法案生效後,將會發出新的指引,要求金融機構對客戶對行測試,設投訴處理機制、賠償、退場等,在新金融產品中保障客戶;也會研究將臨時許可機構名單上載至金管局網站。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在準入制度及要件上都有清晰的指引,由於對境外機構申請評估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對有關申請會與申請者做準入前溝通和提供技術指引。未來,在準入方式上會考慮優化,既有投資便利、又有監管。
另外,議員林字滔在表決聲明中,希望能夠清晰金融牌照審批的回應時間。他還指,近期收到市民反映有關金融產品銷售、被盜用信用卡等情況,希望政府留意社會意見,造就對客戶更公平的環境。議員羅彩燕、鄭安庭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本澳的金融法律制度要與時並進,希望未來可以簡化和優化程序,造好更好的營商環境,提升本澳金融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