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完成夾屋法首輪審議 多委員關注定價及青年加分問題

黃顯輝(左)與梁孫旭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第一輪審議工作。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會後表示,多名委員關注夾屋定價參考鄰近私樓市價,希望政府介紹政策取向是否有別於經屋。就法案理由陳述提到鼓勵年青人購買夾屋,有委員關注未來的夾屋計分,會否為青年加分。委員會將交問題清單予提案人,盡快約見政府代表續審法案。

黃顯輝表示,是次討論了法案第十二條至五十四條條文,完成了第一輪審議工作。委員會關注夾屋的申請程序隨著法案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公告展開。有委員關注相關公告內容,無提及夾屋呎價或具體單位價格。此處涉及法案第二十六條,提及單位出售價格、補價比率,需要行政長官批示。該批示必定在簽署買賣預約合同之前出台。對於簽署之前多長時間,比如是一個月抑或三個月,有委員就認為最理想是夾屋申請程序一開始,就同步出台該批示。

多名委員非常關注夾屋出售價格參考的相關規定,認為政府立法取態明顯有別於「經屋法」。黃顯輝指出,法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提到,(夾屋價格)參考所在地相鄰的私人住宅樓宇價格評定的市場價格。而「經屋法」規定經屋價格考慮要素爲成本價,即經屋定價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夾屋定價的參考有別於經屋,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取向,委員會需要政府在這方面說明及介紹。

夾屋申請只能電子方式遞交 委員會關注青年會否加分

有關夾屋申請方面,顧問團及部分委員關注,法案第十四條規定只能以電子方式遞交所需資料(不接受其他方式),希望政府介紹如何實際向房屋局遞交相關申請。有委員關注,倘若遞交申請的人士,是年邁人士或者殘疾人士,他們個人不能以電子方式處理時,是否有相關授權、指引及機制,透過社團、朋友代其處理。此外,電子方式是否可使用一戶通,抑或類似正在審議的「人才引進案」提及的專屬電子平台,或者簡單的電子郵件,抑或電子簽名方式。

亦有幾名委員關注法案第二十六條的定價方面,無著墨如何鼓勵青年人購買夾屋,以符合法案理由陳述所提到夾心房屋主要針對年青人。黃顯輝指出,委員會估計未來夾心房屋計分,會參考經屋定價批示,因此關注未來的夾屋定價批示,會否對青年人加一些分。因爲參考現有經屋定價的行政長官批示,四大參考計分項僅包括家團結構及家團成員人數,家團成員居留時間,家團中有長者、殘疾人士、未成年人,以及家團組成中特區永久居民的比例。

料夾屋「撻訂」是補充適用《民法典》

夾屋「撻訂」方面,與「經屋法」相比,夾屋法案沒有捨棄取得制度。委員會估計夾屋「撻訂」是補充適用《民法典》,具體想聽取政府說明。委員會還認同法案爲將來夾心房屋所在的物業,首先訂定大型設備維修基金,規定由什麼人撥款落去。委員會關注當中提及的「發展者」,是指推動興建該房屋的政府部門,抑或發展商。而且夾屋所在大廈不排除設有停車場、商舖,將來上述維修基金是否只負責夾心房屋的單位維護。

冀「負擔」解除理由能「寬啲」 認為禁售期16年太長

法案規定夾屋「負擔」解除原因,是業主或家團成員在16年不可轉讓期間內死亡,或者極之重度殘疾。黃顯輝表示,相比「經屋法」的「合理理由」,本法案寫得好嚴厲。他舉例,萬一申請夾屋家團成員以外的親人死亡,業主需要現金處理,已經「買唔到(夾屋)」。委員會希望參考「經屋法」的「合理理由」,可以「寬啲」,這方面需要政府把關。

委員會還認同夾屋在不可轉讓期間,不可以被查封,並認同法案為保障特區政府就房屋出售享有保價權利。不過委員會亦指出稅務執行保護的法益,是爲了保護特區庫房,有別於民事執行的法益。委員會希望政府介紹其立法取向,是否無論民事執行或稅務執行,都不可查封夾屋。對於夾屋不可轉讓期(禁售期)爲16年,個別委員堅持認為太長。另外有關行政違法行為方面,相關條文針對十六年禁售期之後,有委員則認為比較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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