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嗎?

澳門居民李先生因工作需要將在廣州公司駐場半年,因一貫有健身的習慣,因此他在住處附近買了30節私教課課程,與健身公司簽訂了《私人教練服務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協定》由健身公司提供,約定「私教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這一條款內容,但並未以顯著的方式提示。李先生購買了課程後,按計劃按時上課。誰料在李先生上了4節課後,公司打算派李先生去中山負責籌備開設分公司事宜,半年內基本不會再回廣州。在離開廣州之前,李先生向健身公司申請辦理剩餘課程的退款,但遭其拒絕,理由是在《協議》中,李先生已簽字同意「私教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的協定內容,因此不予辦理退款。

對此,筆者認為,健身公司拒絕退款的行為違法,李先生有權要求其辦理剩餘課程的退款。《協議》中「私教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這一條款內容,屬於健身公司為消費者提供健身服務時,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即為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會因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而無效。

本案中,健身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私教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這一協定內容,明顯屬於排除或者限制李先生的權利、減輕或者免除健身公司的責任,而《協議》中未以顯著方式提示李先生注意該條款內容,因此該協定內容應屬無效,健身公司應該為李先生辦理剩餘課程的退款。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作者: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謝麗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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