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年卡的私教訓練課程頻換教練,能退卡嗎?

澳門居民孫女士被公司外派到廣州出差一年,熱愛健身的她在公司附近的健身房辦理了私教訓練課程30節年卡,費用8000元人民幣,雙方簽署了協議。在簽署協定時,健身房與孫女士協商後指定了一名教練,並約定如孫女士不滿意或經通知孫女士後可以更換教練。未料,該課程竟然在一個月內連續經歷教練離職、更換教練的情況,陸續更換了3個教練。導致未能為孫女士提供滿意的服務,嚴重妨礙她正常的健身訓練。

對此,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孫女士可以要求退卡並解除合同,且孫女士屬於無過錯的一方,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孫女士與健身房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署該份健身協議,意思表示真實、自願,服務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健身房應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服務水準和品質,為孫女士提供滿意的健身服務。但雙方簽署協定後才一個月,指定的教練離職,後續安排的其他教練也因各種原因未能給孫女士提供良好的服務,造成孫女士無法正常訓練的後果。並且健身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性質,私教課程的教練經過雙方協商後指定,是合同履行的關鍵因素。孫女士遭遇被頻繁更換教練的情況,肯定會影響其正常訓練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導致達不到預期的健身效果,也就是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孫女士可以退卡且解除合同,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作者:

廣東省律師協會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委員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吳藝 三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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