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長期不營業,可以主張解除協議並要求其退款嗎?

澳門居民董女士大學畢業後來到廣州就業,熱愛健身的她在公司附近購買了12個月健身會員卡並簽訂了入會協議,打算在工作之後去健身房鍛煉完身體後再回家。但是截至目前,今年1月份購買的健身會員卡的已使用時間只有3個月。原因是4月份時廣州遭遇新冠疫情衝擊,而健身房剛好處於高風險區域需要接受管控,因此健身房通知董女士,即日起閉館,重新營業時間待通知。然而,健身房從4月份起閉館至今,期間未能提供任何服務,董女士向健身房主張解除協議並要求其退款。

筆者認為董女士有權主張解除協議並要求健身房退還剩餘的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在本案中,董女士與健身房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在意思表示真實、自願的前提下簽訂了入會協議,二者之間的服務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健身房應按照合同約定為董女士提供健身服務。但是自2022年4月份起,健身房閉館不再營業至今,這導致董女士所購買的健身會員卡的剩餘時間至今無法使用。健身房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內容,董女士合同目的因而無法實現,其行為屬於嚴重違約,因此,董女士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其退還服務費的要求合理合法。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了解信息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作者:

廣東省律師協會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委員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吳藝 三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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