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律合作之相互委託送達 民商事司法文書的法院級別

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是粵港澳大灣區法律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香港、澳門相互委託的內容及法院級別有所不同,以下作簡單說明:

大灣區內地城市與香港之間的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委託送達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其中相互委託的內容只限於民商事司法文書,不包括調取證據,有權相互委託的法院級別為內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書可以直接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送達。

大灣區內地城市與澳門之間的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委託送達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中規定相互委託的內容不但包括民商事司法文書,還可以相互委託調取證據。另外,一般地,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一般在內地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修改後的決定擴大了相互委託及調取證據的法院範圍,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內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相互委託送達和調取證據。

作者:

廣州商學院法學院常務副院長   副教授

廣州商學院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研究院   研究員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唐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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