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能隨心所欲嗎?

這天,澳門居民趙女士留意到內地網上的一個熱門新聞,90後張氏夫婦給孩子取名為張總。對此她覺得很有趣,馬上搜索了一些近年來因為起名較為特別而被報導的新聞,發現有王氏夫婦給孩子取名「王者榮耀」,李氏夫婦給孩子起名「李部尚書」等。其中有一對夫婦,父親姓呂、母親姓張,但因酷愛詩詞歌賦和中國傳統文化,更決定給女兒取名為「北雁雲依」,不過當地派出所表示該名字不符合規定,因此沒有錄入。為此,呂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這就是中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在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該姓名還是被駁回了。

關於姓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因此根據內地法律,在給自己或者父母給新生孩子取名時,除了3種特殊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以外選取姓氏,一般都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當然,一些新穎別緻或有趣的名字固然很吸引人,不過對於父母來說,也需要考慮日後孩子在社交、上學時要面臨的情況,與眾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會給孩子帶來壓力。所以,筆者覺得,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取一個既能表達父母期盼、寓意又新穎別緻、還不會在日後給孩子帶來壓力的名字較為理想。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了解信息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作者:

廣州商學院法學院常務副院長   副教授

廣州商學院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研究院   研究員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唐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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