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仲裁法探微
有些商人朋友每遇到糾紛(dispute),往往首先選擇到法院起訴以主張自己的權利(make a claim),殊不知還有商事仲裁(commercial arbitration)的手段,同樣可以達成維護權益和尋求救濟的目的。所謂仲裁,通常可以理解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彼此的合意(meeting of minds),共同將糾紛交給其信賴的第三方加以評判(非司法機構),並遵守該第三方所作出的裁決(award)——該裁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binding force)。譬如一方當事人不遵守裁決,另一方可以選擇復裁或者去法院請求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等手段。當然,何去何從,還要根據各國仲裁制度的不同而進行不同的選擇。英國的仲裁對商人極具吸引力——因為仲裁本身即具有獨特的魅力。比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願,決定選擇彼此滿意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arbitration tribunal)來處理案件;又比如仲裁的方式更加靈活快捷、省錢省力。這種高效務實的風格非常受商人朋友們喜歡,更何況仲裁兼具私密性和和諧性(confidential and friendly),使處於爭議的各方得以在相對友好的氛圍下協商溝通,公正公平地解決糾紛。鑑於英國作為國際商業中心地位的歷史悠久,滋養了大批技術嫻熟的資深仲裁員,所以英國倫敦諸多的仲裁機構自然成為世界各地商人的首選。當然,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觀察,也有業內人士曾經對英國的仲裁模式表示出敵意,認為其司法機構對仲裁的審核干預過多,限制了仲裁的固有優勢。因為按照英國的傳統慣例,通常案件的事實問題由仲裁庭決定,而法律的問題仍然要提交法院來審理。當然,這種狀況在1979年英國修改仲裁法之後有了好轉,法院對仲裁的監督管轄權(jurisdiction)因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趨微趨弱。同時,當鼓勵和促進對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的《紐約公約》被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之後,跨境商人之間更加願意選擇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