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ck & Announce

與多數大陸法系一樣,英美法係對程序正義(procedural justice)同樣有嚴格的要求。程序法(procedural law)通常涉及管轄權問題(jurisdiction)、前置訴訟問題(pre-trial actions)、證據採信(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問題及上訴(appeals)問題。其中,部分程序規則的功能在於保證訴訟的公平與效率。比如,警察獲得的證據手段或方法須滿足正當程序(due process)的規則要求。如果警察未獲得有效的搜查令(search warrant),則不得直接要求進入居民家中搜查非法之物。而且,搜查令上必須清楚載明搜查地與搜查物,否則,所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更加嚴格的是,根據普通法原則,即使在攜帶搜查令的情況下,警察仍須敲門並自報身份(knock & announce)。那麼,警察是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要自報家門以表明身份呢? 1995年發生在美國的Wilson案就具體闡述了這個問題。本案中,便衣警察從Wilson女士手裡買到非法毒品後,攜帶搜查令來到嫌疑人家裡搜毒捕人。當時,Wilson女士家門並未關閉,警察便沒有敲門,報明身份後便魚貫而入。他們不僅發現了大麻等毒品和槍彈,還在洗手間裡發現了Wilson女士正在向水道裡沖毒品。事後,Wilson女士律師果然依據普通法「knock & announce」判例原則提出動議,認為警察的行為違背了憲法第四修正案(the Fourth Amendment)關於正當程序(due process)之合理搜查與逮捕的要求,希望法庭對警察提供的證據不予採納(move to suppress)。然而,法庭在承認普通法判例原則的同時,認為該原則並非僵化(inflexible)而沒有例外(exceptions),警察在有些情況下可以從權處理。比如在警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追捕新近逃犯時或者提前發聲會導致證據被毀掉時……不能一概而論(Wilson v. Arkansas)。然而,儘管有例外情況,必須了解,普通法通常適用的判例原則仍然是正當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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