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take

錯誤是指對合約形成具有影響力的瑕疵(operative mistake),即當事人造成錯誤的影響力如此之大、如此之關鍵,以至於直接影響到合約之根本。此類錯誤一旦被法院認定,後果會導致合約無效(void),屬於衡平救濟,物權沒有轉移。但是,通常法院對mistake的認定是保守謹慎的。比如關於合約標的物的屬性方面的問題,可能只會被認定為錯誤的陳述而使合約具有可撤銷性,但不會允許解約。所以英國大法官Atkin勳爵認為,除非該貨物之質量與客戶所期待的質量有根本的不同(essentially different),否則應該不會判決合約失效(Level Bros, 1932)。傳統上,英國合約法中的錯誤有共同錯誤(common mistake)、雙方錯誤(mutual mistake)和單方錯誤(unilateral mistake)之分。譬如騙子從原告銀行(claimant bank)貸款購買一百萬英鎊的計算機,後簽約將計算機租給該騙子,由被告銀行(defedant bank)來做擔保(guarantee),但是實質上案涉標的物——計算機——根本不存在,而原被告雙方對此均不知曉,那麼鑑於雙方的共同錯誤(common mistake),這樣的合約便是無效的(Credit du Nord,1989)。然而,如果合約一方當事人有責任對標的物是否存在進行核實,則當另論。單邊錯誤有點複雜,如果希望法院認定為單邊錯誤,從而使合約無效,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是一方當事人犯了關鍵性錯誤,設若他知曉真相,則絕不會簽訂此合約;其次,另一方當事人本應該知曉這種錯誤;最後,犯錯一方當事人本身不存在問題。譬如,當騙子以Mr.Patel的身份與分期付款的賣家簽約購車後,轉身將該車賣與第三方,據此判例原則,受騙的賣家有權力從第三方處追回已售出的車輛,因為賣方交易的對象為Mr.Patel,而非騙子(Shogun Finance,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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