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將須符技術安全標準 否則年檢改每8個月1次

李靜儀(右)及宋碧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過渡規定建議現已投運的升降設備需向工務局登記,日後須符合補充性行政法規的技術安全標準,若未能符合標準,須於法律生效 3年內作出必要改善,否則年檢需改為每8個月1次。李靜儀又引述政府說明,必要改善主要是配合技術要求加裝安全部件。

李靜儀表示,工務局擁有升降設備的監察職權,包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升降設備的意外。工務局局長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維修及更改命令,並訂定執行期限。當升降設備發生傷亡意外時,責任人或保養實體須立即停用,並通知工務局。當檢驗合格聲明失效,責任人亦應暫停使用升降設備。

法案並訂明有關行政違法及違令罪的情節,如阻止或拒絕工務局人員進入升降設備執行監察職務,將構成普通違令罪;設備責任人未與保養或檢驗實體簽訂合同,也將構成行政違法。倘處罰對象涉及建築物的所有人,相關罰款由業主共同分攤。

李靜儀又表示,法案過渡規定要求已投運的升降設備需向工務局登記,並於指定時間內進行必要改善,以符合補充性行政法規的技術安全標準。是考慮到部分已投運的升降設備較舊,希望透過加裝安全部件,提升其安全性。

另外,政府對法案的生效日期作出調整,建議法案將會自公布後的一年半後生效,而涉及到現有升降設備的登記期限則改為半年後生效。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