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細則性通過修改特首選舉法 國安委將審查參選人資格並不得上訴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特首選舉法
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將於明年起生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對參選人的資格審查訂定明確規定,並將相應的標準法定化。其中,國安委負責行政長官參選人資格審查,若有事實及行為證明參選人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區等,則視為無參選資格,相關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立法會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主要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5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
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法案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將構成刑事犯罪等。
議員林宇滔冀當局交代說明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司法上訴的規定。張永春重申,參選人是否具條件參選,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今次修法重點對參選人的資格審查作了明確的規定,並以法律形式把相應標準法定化。法案也明確把資格審查的工作訂定由國安委負責,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是具有約束性,若有事實及行為證明參選人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區等,法案明確規定不得就相關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議員:法案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法案獲大會投票通過,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今次《行政長官選舉法》是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能更有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是次修法建立健全資格審查機制,將中央關於「愛國者治澳」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在提升選舉安全性的同時,優化選舉管理程序,增強社會認受性,以維護國家安全。

議員黃潔貞、馬耀鋒則表示,來年行政長官選舉在即,建議特區政府儘快因應法律的生效,及早開展選管會的組成設立、推動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前期籌備工作等事宜。同時,持續推進《行政長官選舉法》的宣傳教育,並配合修法內容向社會講好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原因和目的,宣傳好「愛國愛澳」的政治理念、品格操守和行為準則,提升和鞏固全澳市民對「愛國者治澳」原則的認識,並成為「一個兩制」和「愛國愛澳」堅定的擁護者、守護者和捍衛者,更有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更好地維護廣大居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