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無法交付怎麼辦?

澳門人小張最近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在珠海橫琴新區購買了一套公寓用於辦公,原來約定於2020年交樓,並繳納了全部房款,但由於疫情影響,加之房屋土地性質並非商用,導致一直未能交樓。小張心裡沒底,不知道房屋最終能否交付,於是尋求律師幫助。

律師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如果房屋因為土地性質的問題導致無法交付,小張購買公務與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則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小張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在物業所在地起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同時,因為《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的解除不影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小張還可以主張由開發商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小張可先同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即可聘請律師盡快進行起訴。 本文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了解信息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作者:

廣州商學院法學院常務副院長   副教授

廣州商學院粵港澳大灣區法治研究院   研究員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唐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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