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首審「國家秘密法」關注執行細節

李靜儀(左)及宋碧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10時首次細則性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稱,委員會關注到將來如何在法律細節執行上,令相關知悉秘密的人士,能夠更加清楚法律執行情況。一方面既遵照法律,亦都可以最大程度保護到國家的秘密,避免洩露;另一方面,執行的人具體如何操作、如何遵守,都需要更為清晰。委員會將制訂問題清單,交給政府準備,再召開官員列席的會議。

李靜儀表示,是次會議透過顧問向委員會分析整個法案主要內容,有24條條文分六章清晰寫出。法案亦有寫明了保密的期間,在法律上訂定最長不超過30年,而訂定一個秘密是按照該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著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去訂定一些期限。此外,亦有一些有關保密措施等方面內容。

委員會的意見主要關注該法案幾個方面,首先是關於保密義務,委員會關注更具體的情況,希望政府澄清。比如委員會關注除了政府部門人員之外,第三方服務商有可能接觸到國家秘密,將來一些國家秘密在「定密」之後的標示,如何讓人知悉這是一個國家秘密。委員會希望政府在程序上或者執法上都等清晰,讓將來不僅是公職人員,還有其他人士都能適當遵守該法案規定。

委員會希望對一些情況要清晰解說,例如第十條的定密建議。一些特區政府重大決策的秘密事項,或涉及配合中央人民政府履行國防、外交的一些秘密事項等,共有8個項目。這些項目都有可能定義為國家秘密。將來可能有一些公共部門實體,在組織某個過程中,發現產生或知悉一些符合相關範圍內,即涉及上述事項時,可寫建議供行政長官,將某事項定義為秘密。但當中要有一些臨時保密措施。委員會認為整個流程如何執行,需要更清晰。

在保密措施方面,委員會關注到,除了需要定密的文件或其他載體要標示清楚供相關人士知悉之外,法案對於製作、複製或傳遞,都會有相關限制。如儲存時不可複製,或者要禁止某一渠道,例如互聯網、公共資訊網絡渠道去傳遞國家秘密。同樣,行政長官有權限訂定一些具體規定。委員會希望政府介紹將來涉及到的部門實體或人員,在一些有可能傳遞國家秘密的儲存、保存或銷毀工作時,如何更小心遵守法律規定。

履行保密義務損害辯護權時可向司法實體聲明

對於第五章的特別程序,提到一些知悉國家秘密人士,被傳召作為證人或向司法當局作一些聲明時,都不可披露國家秘密的任何內容。當司法當局有懷疑時,有法律程序可以向一個實體確認。同樣,當知悉秘密人士成為嫌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亦不可披露國家秘密。其中,法案第20條,嫌犯履行保密義務有可能損害辯護權,可向司法實體聲明,司法當局可以向兩個實體確認,包括國家秘密保護機構,以及行政長官。倘若有上述實體決定批准解除保密義務,嫌犯行使辯護權時,應局限於該決定明確批准的披露內容,不可以接受任何關於其他相關內容的詢問。在此情況下,法官可以對公眾旁聽有一些限制,嫌犯作出對國家秘密聲明的行為是不公開進行。是次法案會廢止《刑事訴訟法典》部分規定,委員會希望政府介紹。

此外,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曾表示,法案的立法原意是要確保涉及國家及特區的根本利益和安全有適當嚴格的法定保護,同時確保居民及社會的知情權。委員會亦關注該法案行文的一些寫法有沒有可以改善之處,以及相關執法細節,是否有執行上存在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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