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法規體系建設之我見(一)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改革開放戰略,在廣東橫琴建立廣東與澳門的深度合作區,是對這一國家戰略的具體化和重大實踐之一。為了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2019年2月推出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2021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橫琴粵澳深合區正式成立,橫琴也由原來的珠海代管轉為廣東省直管。當月,廣東省發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入推進資本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同年12月,橫琴粵澳深合區也出臺了該區首個金融專項政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試點辦法(暫行)》。在國家和粵澳強力推進,橫琴快速行動中,來自大陸內地、澳門和國際上的各類經濟金融組織開始落戶橫琴,以第三產業強力引領為特徵的三大產業佈局在橫琴初步形成,尤其占到半壁江山的金融業,可謂功不可沒。然而,受兩年多的新冠疫情影響,橫琴的各項發展或多或少受到了影響,這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官網」的統計資料可見一斑。為了提振澳門、港臺、內地和國際各類經濟金融組織入駐橫琴、經略灣區的信心,在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防疫政策的同時,制定實施條文明晰、具有較強可操作性和優惠性的法律法規體系,無疑是深合區可採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被賦予了一定制定法規的權力 一定的法規制定權是國家賦予珠海等經濟特區的一項特有權力。按照2018年3月1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一百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再有,按照2000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此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官網之法律事務局職責也顯示其擁有「負責制定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檔,協調推進涉及合作區的立法工作」等權力。(下周再續)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珠海校區 李樹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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