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僱員身份的解讀

英美判例法對僱傭人員的分工比較細緻,有工人(workers)、僱員(employees)以及獨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之分。其中,工人依據服務合同提供服務,所享有的權利要少於一般僱員,後者與僱主簽有勞動僱傭合同。至於獨立合同人,他們只是作為企業或個體依據與另一企業或個體簽署的獨立合同而提供服務而已。工人可以是兼職工(part-time worker)或臨時工(casual worker)代理人(agent),其福利較少,不包括病假工資及相關福利,更沒有資格根據不公平解僱(unfair dismissal)原則來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僱員則不同,他們享有較多的福利,包括病假工資與帶薪假期,更有權利針對不公平解僱與裁員(redundancy)提出維權主張。比如酒吧的舞者因被懷疑在工作場所吸毒而遭解僱,如果該舞者主張unfair dismissal,法院恐怕無法支持。原因在於舞者與客戶之間會對服務價格有單獨的談價過程;而且酒吧也不會為舞者提供工作服裝;此外,根據合同的表述,該舞者是自由營業者(self-employed),不僅不享有病假與帶薪工資,還要自己交稅,自己決定每周的工時及開工時間(Quashie,2012)。簡言之,僱主對僱員控制(control)程度的多寡通常可以決定其簽署合同的性質。比如在2016年倫敦Uber公司被其僱傭工人起訴案中,原告認為他們明明是Uber公司的工人,但卻以獨立合同人的身份被對待——不享有基本工資及相關工人的權利。倫敦勞動仲裁庭認為,首先,簽署的合同顯示,Uber公司對司機們的訂單享有單獨而絕對的裁量權(sole and absolute discretion);其次,司機工人們要經過面試才能入職,而且其使用的汽車類型也受到嚴格的限制,司機工人無權決定是否接單,未完成訂單會受到Uber公司懲罰而被踢出系統。而且,司機必須遵守Uber公司的定價,客戶付款的對象為Uber公司而非司機本人。客戶的所有投訴均由Uber公司處理,一切風險均由Uber公司承擔。所以,認定Uber公司與司機之間的關係屬於workers而非independent contractors。綜上,僱傭雙方在簽署相關合同時,務必清楚彼此關係以防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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