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或支持叛亂獨立成罪不會以言入罪

張國華

在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公開諮詢文本中,政府建議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把與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犯罪行為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有擔心文本內容不清、無定義,會否出現以言入罪?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表示,澳門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每一項犯罪都需要有明確構成要件,不可能出現大家誤解的以言入罪,又或罪刑規定不清,導致亂入罪等情況,特區政府會遵循既有的刑事基本原則,堅定維護在澳人士依法享有的人權。

政府建議增加系列法律規定,包括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臨時限制離境措施」等。

教唆或支持叛亂擬獨立成罪

把與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犯罪行為相關教唆或幫助行為獨立成罪。張國華解釋,現行《刑法典》對於教唆犯及從犯已作相應的規定,但對於教唆未遂、被幫助的人沒有實施犯罪情況,目前即使危害國安亦無法作出處罰。因此建議增加「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加強預防及阻嚇性。

他指出,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的犯罪性質是危險犯,行為一旦實施就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造成國家安全風險,故無論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有否實際造成後果,都不影響成立犯罪。

今次修改的諮詢文本只得籠統的內容,並沒有具體條文,有傳媒擔心此文本內容損害市民的基本的權利及自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補充指,對於罪或非罪的問題,澳門法律採用「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增臨時限離境措施最長5天

引入「情報通訊截取」措施方面,政府建議維護國家安全執法機構,依法可直接向電信商或網絡通訊服務供應商,提取通訊記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為此須受檢察院定期的合法性審查。

引入「臨時限制離境措施」則是為確保涉嫌人在較短期間內配合調查搜證,僅法官有權決定採取該措施,保障其在尚未成為嫌犯前的其他合法權益。同時開展針對可疑活動及相關財富情報工作目的時,保安司司長許可下,可要求在澳可疑組織或個人提供活動資料。

保安司長黃少澤表示,初步設計首次限制離境3天,可續期1次兩天,即最長可臨時限制離境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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