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s Money: Bank or Depositor?

作為世界上最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之一, 英國的金融法為倫敦成為世界主要金融中心奠定了重要基礎。但是,在這個發展過程之中, 也充滿了各種商業發展與法律及傳統的衝突。例如,關於存在銀行裡的錢究竟屬於儲戶(depositor)的還是銀行的問題, 竟然需要法院來解決。

1848年,英國上議院在受理Foley v. Hill 上訴案時做出的判決,對現代銀行業具有決定性意義。該案主要涉及關於如何計算存款利息的問題。判決中的著名論斷,奠定了現代法律體系下儲蓄關係中銀行與客戶的關係(bank-customer relationship)。其大意為:當錢存(deposit)到銀行時,這筆錢就歸了銀行。但銀行必須應儲戶要求償還(repay)與存入的錢相似的金額;儲戶認可存在銀行裡的錢是由銀行控制的,由銀行當作自己的錢來處理,並可以從中獲利,決定哪些利潤由銀行保留(retain)。也可以根據所在地相關習慣只償還本金(principal)或者支付本金及小額利息。簡而言之,存在銀行裡的錢,無論從意圖和目的來看,都是銀行的錢,銀行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

須知,在英國銀行業早期發展過程中,由於只有很少一部分富人需要用到銀行,從法律角度來看,銀行是作為受託人來管理儲戶的儲蓄的。那時,只有貴族階層或中上層人士才可能把超過維持必要生計的錢存放在銀行裡。然而,在英格蘭的信託法律(trust)制度下,受託人(trustee)是不能以受益人(beneficiary)的財產為自己謀求利益的。但是,當工業革命產生了大量新興資產階級及資本(capital)後, 銀行的業務量大幅增加, 如果不允許銀行用存款去為自己賺取利潤,那麼銀行業怎麼會有今天的局面?所幸的是, Foley v. Hill的判決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情況,確定了在儲蓄關係中, 銀行與儲戶是合同當事人關係,從而促進了英國金融業的迅猛發展。

作者:英國格林威治大學金融法高級講師,「法律,監管和國際金融體系」碩士課程負責人 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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