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水」趨向有組織性 政府須從嚴打擊

本澳「走水」問題日益嚴重,且出現有組織性,較早前關閘及青茂口岸每日限制出入境一次,但其後有傳言「走水團體」要求「水客」白天走關閘夜晚走青茂,令到青茂幾乎「爆煲」,疑似出現「有組職衝關」的嚴重行為,即使珠澳協商採取珠澳所有口岸每日限出入境一次的嚴厲通關措施,但關閘附近「水貨街」仍人頭攢動,可見「走水」問題仍難解決。
就法律層面而言,當局只能根據《對外貿易法》中的「走私罪」打擊「走水」行為。「外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一、在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專門地點以外地方,以任何方式使貨物運入或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者,處最高1年徒刑,或科最高200日罰金。」由此可見,這條被坊間稱為「走私罪」的刑罰並不重,甚至可科處罰金了事,難以起到阻嚇作用,更甚是多數「水客」都是分散式經正式口岸出境,取證上亦存在一定難度。
然而在新冠疫情衝擊下,本澳經濟受創,不少失業市民亦加入「走水」大軍,令到原本就存在的「走水」問題更為突出和嚴重,除增加傳播病毒風險,更加重關閘及青茂口岸的通關壓力,問題令人頭大,治安警也在疫情記招上也表明若發現有人有預謀干預通關秩序,會調查並追究倘有的刑事責任。日前青茂衝關一事令到不少市民都認為,「組織衝關」表明「走水」行為已經發展到「有組織性」、「集團式」的地步,因此政府相關部門須認真思考更多方法從而嚴厲打擊有關行為。
俗話說「處事不過法理情」,雖則疫下經濟環境惡劣,不少市民面臨失業或開工不足問題,不得已想通過走水貨幫補或維持生計是「情」有可原。但須知道,「法理」是道德的最底線,「走水貨」的行為確實已經遊走在法律邊緣當中,「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勿銬上手扣方知後悔。其實「走水」一定程度上就是走私,已構成犯法,只是一直以來政府「隻眼開隻眼閉」,然而近年趨向有組織及走水人數越來越龐大,涉及面又廣,例如衍生旅客、外僱、探親證走水問題,近日更嚴重到衝擊出入境秩序,已不容政府再莫視下去。與此同時,政府也要認真思考這個問題,疫下經濟變差是導致「走水」日益嚴重的原因之一,若果想在打擊「走水」的問題上做到精準拿捏,除檢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外,還需要盡快恢復經濟、促進就業,才能從根源上改善「走水貨」的問題。
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