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當局可具體列明「緊急外出原因」 讓市民了解相關認定準則

澳門青年專業協會理事李盈盛

澳門青年專業協會理事李盈盛

於2022年07月09日,行政長官因應疫情發展而作出了批示,決定實施數項特別措施,從而使本澳達致「相對靜止」的狀態,其中社會較為關心的措施為所有人員均須留在住所,但因執行必要的工作、購買生活物資,又或其他緊急原因必需外出者除外。該項措施實施的主要法律依據為經第8/2013號法律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1款第(1)項及第(2)項。值得關注的為「基於緊急原因必需外出」此一例外情況,無論在該批示中或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未有對「緊急原因」作出明確的界定。然而,我們可從有關措施的實施原意,即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本澳傳播並減少人員流動的角度作分析解讀。「緊急原因」應可理解為涉及到居民生命健康的危急情況,例如必須要到醫院接受治療;亦可理解為配合特區政府防疫措施而必須要外出的情況,例如到檢測站點接受核酸檢測。

雖然,考慮到為著防止病毒傳播的迫切性,政府以相對抽象的不確定概念訂出例外的情況屬正確及合理。但是,對於市民來說,未必能清楚地掌握有關例外情況的界定標準。所以,為能直接及有效地將此措施傳達予市民,以便降低市民的疑慮,並減輕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建議可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葡萄牙於2020年11月02日頒布的部長理事會第92-A/2020號決議中第28條第2款,便具體列舉了20多項在實施限制留在住所的措施下,可以外出的例外情況。因此,特區政府可考慮更具體地舉例屬於「緊急原因」的例外情況,讓市民了解相關認定準則,並更好地遵守有關防疫措施。

最後,根據政府代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新聞發佈會上所舉例指出,倘若基於其他非緊急原因而外出,如到公園運動、帶同寵物在街上散步等,即視為違反了有關措施。根據上述所指的《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之規定,將有機會面臨最高兩年徒刑,或科處最高240日罰金。因此,市民應切實履行有關防疫措施,配合特區政府的防疫工作,同舟共濟,共渡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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