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海上救援交消防負責 黃司:維持分工救援模式更有利
上月底內港發生火燒連環船意外,6艘漁船焚燬,多位議員認為當局的救火救援工作強差人意,分工存結構性問題,應修例統一交消防負責,並提升本澳處理海上滅火和救援的專業能力。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認為,把海上緊急救援及救火職能統一由消防局負責不符合本澳的現實情況。相反,維持現有救援分工模式,但各相關部門全面加強海上救援人員培訓、優化救援裝備及完善強化救援行動方案,更有利於提升本澳的海上救火及整體救援能力。
林宇滔促請政府提升海上救援能力
立法會昨繼續舉行口頭質詢會議,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海關關長黃文忠、海事局局長黃穂文列席會議。
議員林宇滔就今年4月25日傍晚,內港6艘漁船發生火警向政府提出口頭質詢,針對海上救火救援能力強差人意,他要求當局全面檢視本澳海上緊急救援、救火職能的不合理分工,參考香港等地經驗,尤其是通過修法由消防局統一負責包括澳門陸地及海上的救火救援工作,並配置專業船隻及設備,由專業消防員進行海上救火救援的專門訓練及作恆常部署值班,確保海上發生緊急事故時能及時派員到場進行專業拯救。
他又提到,海關雖有制定「半小時反應圈」,快速應對突發事件。海事局亦制定《海上事故應急計劃》,設24小時搜救值勤人員,並負責運作本澳3 艘主力海上救援船,但該局的服務承諾,「召喚人身安全救助」及「召喚海上事故緊急救援」只承諾「在明確接到通知後5分鐘內進行召喚」,並在「在明確接報召喚後,30分鐘內派員出發。」且對到場時間沒有任何承諾,根本難以回應海上緊急救援需求。而連續兩年出現漁船火警,海事局3艘主力救援船多長時間才到場滅火,海事局及海關人員到底進行了何種海上救火及救援的專業培訓,當局今後有何實質舉措,提升本澳處理海上滅火和救援的專業能力?
黃司:完善海上救援方案已呈交特首
黃少澤回應時表示,在4月25日發生漁船火警事件後,保安範疇對事件作了深入檢視及總結,尤其針對本次火警應對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全面研究完善海上救援方案,並於5月19日向行政長官呈交建議方案,行政長官已經立即指示運輸工務和行政法務範疇對保安範疇的建議進行研究。雖然方案細節仍等待行政長官的決定,但行政長官已經同意方案的主要方向。
黃少澤介紹建議方案內容時表示,為加強救援能力,海關建議擴大現時海上特勤隊的人員架構,加大海上救援隊伍的力量。目前,海關已着手制定新的培訓計劃,開辦更多海上救援培訓課程,深化學習海上滅火知識,以及選派人員前往內地或香港接受專業培訓,有關計劃爭取6月份開始逐步推行。
另一方面,雖然消防局主要職責在沿岸協助船舶的滅火救援工作,但為提升沿岸滅火支援能力,消防局人員亦有必要加強海上及船舶的基本知識培訓,提升對海上救援和滅火救援的認知,故消防局亦計劃增加相關海上救援的培訓,有關計劃亦將於近期開始執行。
今年內配置包括用於油類、其他可燃液體及固體物質火災的泡沫滅火劑,以及處理小型火災的滅火槍等。海關又建議購置 1艘大型消防救援船及2艘中型消防救援船,若獲准預計2年半內可完成。
擬修法限漁船燃油存量並強制派員留守
黃少澤又指,造成本次內港漁船火勢迅速蔓延、多次爆炸及多次死灰復燃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肇事漁船存有多罐石油氣、船上没有人留守及漁船入滿燃油等,由於目前没有法律條例約束海上活動的船隻儲存石油氣罐數量及其他易燃物品數量(陸上方面,經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28/2002號行政法規禁止在每一住宅內存放多於三個滿的或空的且總容積超過90立方分米的儲氣罐)。故此,保安範疇將配合運輸工務範疇檢討有關法例,修改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監管漁船防火安全措施,限制船隻較長時間停泊時石油氣罐數量及燃油儲存量,並強制要求每艘漁船需有人員留守。
黃穗文補充表示,將限制每排相連漁船數量、船上燃油和石油氣存量及禁止使用明火煮食,違者可被處罰。當局近日已聯同海關和漁民團體全面排查102艘內港錨泊漁船,檢查有否危險品和潛在風險。
她又解釋,媽閣號在火警救援方面,由於內港航道窄和水淺,未能發揮作用,而救援船「南灣號」和「西灣號」並非專門救火,主要作用是能夠迅速在海上救起數百人。
由一個部門負責未必是好事
多位議員建議集中一個部門負責海上救援工作,黃少澤認為由一個部門負責未必是好事。本澳的海上緊急救援及救火模式與廣東及香港的模式基本相同,都是由海事部門統籌,海關(相當於廣東的海警、香港的水警)及消防部門參與。本澳管理的海域面積只有85平方公里(香港海域總面積達1644.79平方公里),但目前已有兩支海上船隊(海事及水務局和海關)負責海上救援和海上執法等。倘再由消防局建立第3支船隊,並建設海上救援基地,將造成職能重疊、重覆建設和資源浪費。
黃少澤強調,陸上救援與海上救援的模式截然不同,目前海事及水務局和海關在海域管理、協調和行動方面已建立較完善的數據資料庫、通訊系統及人員部署,倘改變現有分工模式,須將原來的部份資源轉移,消防局亦須重新招聘及培訓海上救援人員,建設後勤保障及支援隊伍,需長時間進行及花費大量投資。故此,將海上緊急救援及救火職能統一由消防局負責不符合本澳的現實情況。相反,維持現有救援分工模式,但各相關部門全面加強海上救援人員培訓、優化救援裝備及完善強化救援行動方案,更有利於提升本澳的海上救火及整體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