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representation(2)

前文提到,誤述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陳述為不實之述,二是該不實之述是誘使無辜方簽訂合約的重要原因。譬如買家打算購買房屋,由於擔心房屋受附近的沖積平原洪水氾濫的影響,就相關情況諮詢賣家。賣家掩蓋重要事實真相,謊稱房屋雖然潮濕,但氾濫之水從未對房屋造成影響,結果導致法院判定賣家進行了欺詐性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買家可以撤銷合同(Vahey,2013)。不過,雖然一方有誤述之實,如果有證據表明受害方(misrepresentee)本身有甘冒不合理之風險而追求巨大利益之目的,那麼法院對他的救濟就會大打折扣。比如某位前著名球星罔顧第三方勸阻,盲目相信不實陳述,為獲得巨額利潤,追加大筆貸款給西班牙建築工程,結果這筆投資雞飛蛋打,顆粒無收。法院認為,被告的誤述並非material inducement,該球星個人追求高額快錢也是主要動因(Hurst & others,2010)。然而,如果誤述者具備了消費者缺乏的專業技能,則法官通常更傾向做出有利於消費者的判決,英國的皮膚保濕產品案即為此例(Webster & Others,2014)。那麼,合約可以限免誤述的責任麼?這個要依法律變化的情況而定。如果說英國1977年修訂的Unfair Contract Terms Act規定在合理的情況下,做出誤述的當事人還可以在合約中限免責任(exclusion o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那麼2015年頒布的The Consumer Rights Act則完全取消商家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合約中採用任何限免責條款——賣家做出的任何錯誤陳述都不得免責。好了,我們稍微歸歸類,錯誤陳述共有三種:欺詐性誤述(fraudulent misrespresentation),是指為了欺詐而做出的不實之述;或者魯莽不羈、根本不在乎做出的陳述屬實與否。法律對此給予受損方的救濟是衡平法的解除合約恢復原狀(rescission),返還錢財。此外,針對另一類因誤述者自己都沒有合理理由相信的過失性誤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受害方或者選擇依法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者做侵權之訴,以求得更高的賠償。但是,如果做出誤述的一方是完全無辜的(wholly innocent),則法律通常只允許解除合約,如果受損方仍覺得不夠公平,也可以請求賠償性救濟,法院將依個案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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