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ed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Equitable Remedy

英國衡平法是英美法淵源之一,始於14世紀末,是現代英美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衡平法、普通法與製定法並稱為英美法系三大法律淵源,其存在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不足。正義、良心和公正(justice, conscience and fairness)是衡平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是他們不會輕易以衡平方式提供救濟,除非其確信此類判決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公正的。此外,申請衡平救濟的當事人必須誠實守法,而且以金額賠償無法充分滿足普通法上的請求。譬如,房主在出售房屋時,如果買家詢問房子的瑕疵,房主就有義務披露已知的信息,否則,如果買家後來發現未披露的瑕疵而拒付,則賣家無法獲得衡平救而要求買家履約。再譬如,丈夫與信託人簽約,要求後者在自己離世後給妻子養老保險金,如果信託人違約失信,因妻子不是合約的當事人(privy),無法通過合約獲得救濟,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時,法院會支持妻子以丈夫財產合法管理人的身份對信託人追訴,要求其實際履約(Beswick,1968)。實際上,衡平救濟共有三種模式,包括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recission,或要求敗訴方實際履行合約義務的specific performance,以及命令或限制某人做某事的injunction。英國還有個判例,說的是一位簽約演員違約為競爭對手的影視公司拍戲,那麼此時無辜方就可以申請法院下達injunction,阻止該演員違約(Warner Bros,1936)。還有一例,承租方從出租方的shopping Centre租得一超市,期限為35年,合約(covenant)要求承租人在正常零售期間必須營業。然而,6年後因生意慘淡,承租人停業。原告出租方遂起訴要求承租人依約開業(specific performance),然法庭拒絕請求,原因在於繼續營業無利潤可言,這樣判決對被告承租人不公平(Argyll Stores,1997)。由此可見,獲得衡平法的救濟,是有嚴格的公平、公正和道德條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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