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案建議保留刊出告示作為通知方式

黃顯輝(左)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邀請財政局等政府代表,出席分析及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認為,由於其法律,例如《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在掛號信未能通知當事人情況下,需要以中、葡報章各一,刊出告示/公告作為通知方式,故政府認為,由於法律銜接問題,《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需要保留此通知方式,未有接納委員建議以電子方式取代。
考慮與其他法律的銜接性
委員會昨日討論法案中第65-78條條文。就告示/公告及通知方式,法案中建議需要於本澳1份中文及1份葡文報章刊出;黃顯輝會後表示,有委員提出,有鑑於市民閱報習慣由過往的傳統紙本,改為網上瀏覽,同時,政府公報已取消了紙本,建議以電子方式,即網上刊報取代紙本。對於此建議,政府代表指,在《行政程序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訴訟法典》,掛號信未能通知當事人情況下,需要以中、葡報章各一,刊出告示/公告作為通知方式,政府認為,由於法律銜接問題,需要小心處理,故此,《核准〈稅務法典〉》法案需要保留此通知方式,未有接納委員建議,不過,提出可以利用好部門網站,作好公示、公告。
委員會又關注到稅務當局發出證明書的有效期問題,對法案建議相關文件有效期為6個月,但與公證行為中的財局證明書有效期,例如買賣契約僅為3個月存在不銜接,建議研究有效期的期限。而政府代表會上,接納了有委員提出,利用一戶通及其他電子方式,申請稅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