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法案取消保養實體須購買民事責任保條文

李靜儀補充取消原因

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的《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當中第10條條文:「要求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承包範圍須包括保養實體因從事業務而對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及財產傷害。」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24)日出席該會議後向傳媒表示,與保險公會討論後,取消法案中有關條文;將改由責任人按自身需求,自行考慮是否購買有關保險。

羅立文向傳媒表示取消法案中第10條條文

羅立文昨(24)日應邀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會議。他會後表示,自上次會議後,政府與保險公會及銀監處討論後,決定取消法案中有關條文。

取消強制要求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民事責任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席李靜儀在總結該會議時補充原因,她指,有委員提出,鄰近地區現時未有強制要求專門針對升降設備保養實體購買民事責任保險,有委員亦提出,憂慮法案若強制要求,未來保險產品和實際操作上,能否配合;政府代表向委員會解釋,與保險業界探討後,將取消法案中強制要求保養實體必須購買有效的民事責任保條文;改由責任人按自身需求,自行考慮是否購買有關保險。未來若再推行時,需要探討理賠範圍及金額。另法案中對保養合同中分開基本合同及全面保養合同,目的是保留彈性予責任人作選擇,不妨礙小業主與保養公司訂定更全面的合同。

李靜儀又指,法案生效後,升降設備技術員需要按照《程師資格法》的電機、機電、機械工程師申請註冊,每隔兩年續期一次;在職責執行上,也需要符合補充要件。就有委員憂慮未來行業的人手問題,李靜儀引述政府提供的資料指,至去年11月,共有929名已註冊的電機、機電、機械工程師,相信可滿足需求,以及預計未來會有更多相應人員投入市場,政府稍後亦會將有關人員的培訓在法案中作出規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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