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cipatory Breach

英國合約法中的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約到期之前,一方當事人即表示將不會履行合約。這種預期違約的方式有兩種形式:完全不履行合約或履行方式將與合約約定的不同。此時,無過錯方(the innocent party)通常可以立即起訴求償,而不必等待履約日到達時才起訴違約方(Hochster,1853)。當然,前提是此類預期違約的表述必須清楚無誤、不含糊,這樣才足以構成實質性違約(repudiatory breach)。換句話說,除非違約方切實提出無力履約(可依據違約方行為或商業實踐來判斷),無過錯方才可以選擇不再履行己方義務,同時必須將此意圖明確告知預期違約方,否則,在合約到期後,無過錯方仍然需要承擔未能履約責任。如果對方並未清晰表明其無法履約,提供的只是複雜矛盾的信息(mixed messages),比如目前財務吃緊(in financial difficulties),或者有破產清算可能(administration or insolvency),那麼這些信息也可能僅僅「處於預期違約的邊緣」(sail close to the wind),而非實質性地發生了預期違約(Dalkia,2006)。當然,儘管種種跡象表明,對方或有發生預期違約的情況。但是,倘若無過錯方仍然心懷期待,希望對方仍然履行合約,那麼在履約日(performance date)前的等待期間,無過錯方可能要面臨風險。比如,無過錯方在履約日到達前雖然並無止損義務(mitigate the loss),但須採取措施,以防可能發生的違約損失加以擴大(McGregor,1962)。此時,如果無過錯方不存在繼續履約的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Clea Shipping,1984;Isabella Shipowner,2012),則繼續等待也就失去意義。不過,在合約尚存期間,如無過錯方選擇等待,一旦在合約到期之前,雙方合約目的落空,無過錯方恐怕會錯過起訴對方以獲得救濟的權利與機會。1855年在Crimean半島發生戰爭,導致一品航運租約無法履行的判例即屬此例(Avery,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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