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落實有權必有責失責必究 張司:冀透修法優化及增問責手段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法案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法案主要完善就職宣誓、優化領導及主管委任、完善官員問責機制等。多位議員認為,今次修法只是把現有法律中有關官員問責的條文明文化及具體化,未能回應社會對官員問責制的期望,促請政府落實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精神。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政府希望透過是次修法,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增加問責手段,使監督實體可以因應不同情況的嚴重性而對相關人員採取勸誡、不續期定期委任、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為了配合新修改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領導及主管就職宣誓的規定,以及優化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中關於官員的委任、管理及問責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了本法案,以及在法案通過後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

領導主管可以代任方式至其他崗位
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會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法案建議在新法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
在委任領導及主管方面,為了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此外,為了促進人員流動,法案建議如現職領導及主管以代任方式獲委任至其他崗位,在代任期間中止原有崗位的定期委任,若最終基於不同原因而未能在新崗位正式任職,有關人員仍可返回原有崗位。
領導主管原則上從下一級人員選拔
另一方面,為了落實構建管治梯隊的原則,在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正式任命官員前行政公職局需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明確規定監督實體在決定續任官員時,需審視有關人員的表現是否仍符合任命的條件。
在加強管理及問責方面,法案建議調整及增加終止領導及主管定期委任的依據,例如當有關人員未積極執行上級指示或未能落實既定目標,又或個人行為對特區或部門的形象運作造成影響或者損害有關官職所需的威嚴時,監督實體可終止定期委任。
設立勸誡機制作為續期考量
此外,法案建議設立勸誡機制,明確規定當領導及主管未能有效管理所屬部門,或者在執行政策時有不足之處,監督實體可向有關官員作出勸誡,相關勸誡會附入有關官員當年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及評分表,以作為官職續期的考量。
最後,法案建議確立領導及主管的專有紀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人員的義務,當領導人員的行為構成違紀時,原則上由監督實體辦公室的法律人員擔任預審員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交由監督實體作出決定。
法案亦針對領導及主管職務的特殊性而規定專有的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例如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議員:修法沒新意未能回應社會期望
議員李良汪關注領導人員的委任準則,以及如何構建管治梯隊,促進人員流動。對於完善管理和問責方面,雖法案建議增加終止委任的依據,包括官員觸犯刑事,或作出對特區形象有影響的行為,但相關情況在現行制度中已有規範,今次修訂只是把條文明文化及具體化,未能回應社會對官員問責制的期望,官員的施政關乎社會整體利益,因為在用權的基礎上加上責任,完善獎懲機制,才能提升政府的管治水平。他又稱,不明白為何要取消公開譴責制度,而用勸誡取替,他認為兩者間並沒有衝突,可以共存。希望政府解釋在甚麼情況下才會被公開譴責?促請政府持續加強領導及主管人員責任承擔的意識,落實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精神。

議員林宇滔亦對當局委任主管及領導準則存疑,謂:「政府現在修改做好多嘢,但最後都係行禮如儀,係咪真係識人好過識字呢?」他支持政府完善法律制度,過去政府制訂了很多問責制度,但在居民普遍質疑官員所作所為時,讓居民看到一個以執行的問責機制,比法律完善更重要。

議員高天賜認為,法案是進一步對主管領導公務員施壓,修法後恐令政府難以找人擔任局長、副局長、廳長。

張司:勸誡並非代替了公開譴責
對於李良汪和林宇滔指法案在官員問責方面沒有特別、創新之處,張永春解釋,未修法前,官員問責制度是存在的,只是多年來社會有訴求,政府也見到領導主管人員的管理、任用、問責等存在未盡人意、不夠完善的地方,政府聽取社會意見後,對現行《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作出修改。政府參考內地、香港制度,但因為三地公務員體系不同,部分「照搬」會今澳門制度失恆,當局是在現有制度上作出完善。
張永春又指,官員問責方面,過去政府在議會也討論過,「問責不是少少事就要官員人頭落地。」是應該因應不同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目的是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對其他官員也能起警醒作用,知道甚麼應做甚麼不應做。是次修法,當領導主管人員犯了錯、表現不佳,由低到高、由輕到重,可採取勸誡、定期委任不續期、終止定期委任,以及最嚴重的紀律處分,即不單被撤職,還會被追究紀律責任。修法後除清晰層級,還明確哪些情況下領導主管需要被停職、不續期、撤職等。
法案取消公開譴責,但設立勸誡機制,張永春強調,勸誡並非代替了公開譴責,因為處理領導及主管人員問責時,相比香港和內地,澳門對輕微犯錯行為沒有有效的處理方式,為此當局新增勸誡機制,對相關官員作出警告。公開譴責方面,「2009年至今,未試過有一單公開譴責。」主要是因為觸發門檻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