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通訊法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該法案規範無線電通訊網及通訊站的牌照制度、設備的認可及銷售牌照制度、操作員執照制度,以及訂定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立法會昨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郵電局局長劉惠明列席會議。羅立文強調,會受相關法案影響的人「非常少」,但當局必須要立相關法案。
劉惠明引介法案時表示,現時規範本澳無線電通訊業務的法規已沿用多年,部分條文已無法配合行業發展所需。為促進無線電通訊業發展,更有效監管與無線電通訊相關的活動,特區政府制定該法案,以取代現行第18/83/M號法令、第48/86/M號法令及第29/94/M號法令。
法案分8章共68條,主要內容是規範無線電通訊網及通訊站的牌照制度、設備的認可及銷售牌照制度、操作員執照制度,以及訂定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
法案重點修改包括了放寬監管措施,歸納牌照和簡化無線電通訊業的行政程序三方面。在放寬監管措施方面,現行制度規定未經政府事前准許,任何人不得持有無線電通訊設備,隨著無線電通訊的普及,當局認為相關規範要作出適度的放寬,新制度下單純持有受管制的無線電通訊設備作為後備存倉、或展示等用途,無毋申請牌照,但當啟動無線電設備時,就必備按規定申請牌照。
二是擴大了無電線通訊設備豁免認可的範疇,例如現時需要認可的手提電話、具備通訊功能的智能手錶、平板電腦等,在新制度下將可豁免認可,但上述設備設有衛星流動電訊服務功能,則不獲豁免認可。
三是現行制度規定不作使用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要進行加封程序,由於加封涉及一系列手續,新制度取消無線電通訊設備加封和拆的規定,由相關設備的持有人自行處置。
四是歸納牌方面,新制度把現行部分無線電牌和年期作出歸納,新制度統一了無線電的網和站的牌照期為5年,並引入臨時使用許可,發予設備的持有人可以申請使用無線電網和站,在安裝和設置階段進行臨時使用,以便郵電局作出相應的測試和查驗。正式營運階段,設備持有人須申請和持有局方發出的無線電通訊網和站的牌照。
五是簡化無線電通訊業的行政程序,包括查驗和銷售。
劉惠明表示,若法案生效後會制定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法律制度的程序和施行細則,並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相應的服務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