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底面」納非法經營幸運博彩 不法賭博犯罪刑幅建議一至八年

行政會完成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

為完善娛樂場幸運博彩業的監管,政府制訂《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建議將「賭底面」納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明確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都屬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犯罪。同時建議涉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的犯罪,在遵守刑事訴訟程序下,毋須當事人許可亦可搜索住所;以及引入「臥底調查」的規定,調整不法賭博犯罪刑幅為1至8年等。

行政會完成討論《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了推動娛樂場幸運博彩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完善行業的監管制度,繼去年制定了兩部與娛樂場幸運博彩相關的法律,以及今年已向立法會提交的《娛樂場幸運博彩信貸法律制度》法案外,特區政府繼續完善打擊各種不法博彩犯罪的法律制度。考慮到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有需要作全面檢討,為此,制定了本法案。

梁穎妍(左)、張永春介紹法案

清晰「賭底面」行為免法律有爭議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進一步清晰「賭底面」行為的罪狀構成,避免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不必要的爭議,法案明確將相關行為納入非法經營幸運博彩的範圍。

二、為進一步打擊非法經營線上博彩的犯罪活動,法案明確禁止經營、促進及組織線上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而不論所涉及的電腦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

三、為統一及協調法律的規範,法案梳理涉及互相博彩相關犯罪的第9/96/M號法律《與動物競跑有關的刑事不法行為》。

四、考慮到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的犯罪慣常在夜間時段進行,為完善刑事偵查手段,法案建議針對特定犯罪,允許在晚上9時至早上7時期間對住所進行搜索。

引入「臥底調查」延長羈押時間

五、考慮到不法賭博犯罪具高度的反偵查性和隱蔽性,法案引入「臥底調查」的規定,新增對提供消息者或曾協助警方揭發犯罪者的保護制度,以及防止因非法經營幸運博彩及互相博彩罪而被拘留的人在進行司法訊問前聯絡律師以外人士的規定。

六、為加強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案提高不法賭博相關犯罪的刑幅,以及完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延長羈押的最長存續期間。當局建議非法經營幸運博彩、非法經營互相博彩、非法經營線上博彩三類犯罪的羈押期延長時間為兩個月至1年不等。

七、為進一步完善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制度,加強阻嚇性,法案建議提高不法賭博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和完善規定。

被問到是否因之前太陽城案和德晉案審判時出現一些爭議,針對上述案件當局提出相關建議?法務局局長梁穎研回應表示,現行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中有關禁止「賭底面」行為,過去司法實踐已有相關判例,現時法案是清晰法律行文和犯罪構成。非法經營幸運博彩、非法經營互相博彩現有刑幅最高是3年,法案建議調整為1至8年。

換錢黨刑事化需從金融法律制度入手

被問及法案與內地打擊跨境賭博有否關聯,以及為何法案未有把「換錢黨」納入規範範圍?張永春解釋,考慮到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博彩業經過20多年後,各種問題也不斷呈現,有需要作全面檢討,與時俱進,這與內地打擊網上賭博沒有必然關聯性。相信透過今次修法,以及之前與博彩業發展有關的各項法律訂定及修訂,可確保本澳博彩業可持續、依法、健康、有序發展,避免亂象。

至於「換錢黨」,張永春直言,暫時未具條件在《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律草案納入「換錢黨」刑事化。

梁穎妍則補充指,在立法過程中與警方保持溝通,警方曾提出「換錢黨」犯罪問題,但經深入研究後,若需要「換錢黨」刑事化,需要從修訂金融法律制度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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