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審查參選人資格 倘特首有意連任須遵迴避制度

陳澤武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而法案建議若參選人被判斷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5個曆年內不能參選,政府指相關禁止參選年限是在公開諮詢時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當局是聽取民意。而倘作為國安委主席的行政長官有意角逐連任,須遵迴避制度,所以不會出現「自己審查自己參選資格」情況。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下午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會上政府主要就委員會向當局提交的問題清單作出解釋,政府之後會向委員會提交新工作文本。由於明年是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希望爭取12月31日前通過法案。
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5個歷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陳澤武表示,有委員關注為何訂定不能參選期限為5年,政府解釋指是在公眾諮詢時有社會意見提出,而社會普遍認同和支持相關禁止參選期限,即「罰停一屆」不能選舉。
另外有委員關注到法案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行政長官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倘行政長官有意競逐連任,會否出現「自己審查自己參選資格」情況,有否設迴避制度?陳澤武會後引述政府解釋,行政程序法典已設有迴避制度,同樣適用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舉例若特首爭取連任,國安委討論有關資格審查時,特首必須按制度迴避。
日後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為精兵簡政和「慳錢」,未來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不會有常設秘書處,平時工作會由公職局協助,至舉行選舉時會組織臨時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