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繼審「理大法律制度」 法案倡外地設分校代表處

李靜儀(右)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就分析及討論 《澳門理工大學法律制度》法案召開會議,邀請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席李靜儀表示,會上有委員提出關注監管,以及3所大學(澳大、理工、旅遊學院)各自專門法律制度規範的原因。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表示,該3所大學各有自身的定位,透過專門法律作出規範,可以讓其將來按自身發展作出修法,更有靈活和彈性。同時,會議討論到設立設立分校的規範。

會議主要討論法案的首四條條文及相關的問題清單。李靜儀昨會後表示,委員會會上主要就法案的標的、性質及宗旨作出討論。會上有委員提出澳大、理工、旅遊學院各自專門法律制度規範的原因,以及關注監管問題。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回應表示,該3所大學各有自身的定位,透過專門法律作出規範,可以讓其將來也按自身發展作出修法,更有靈活和彈性。除此,也受到《高等教育學分制度》所規範,和受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對高等教育課程進行評鑑。辦學實體則受到監督實體,即社文司司長所監督,以及校董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等校內機構監管,校董會主席由行政長官擔任。委員也關注到相應的人員通則、大學章程等,大學章程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專有人員通由長官批示核准。

李靜儀續指,有委員提出,法案中對「性質及宗旨」中,缺乏了在體育上的發展陳述,她引述政府代表會上表示,將就此建議再作研究。會上又討論到設立分校的規範,有委員關注理工與橫琴、大灣區等外地高校的合作情況?政府回應稱,澳門高校會積極參與大灣區的教育及人才高地的建設,尤其在科研合作、學術交流、合作辦學、職業培訓等方面。相信各個高校會發揮自身的優勢,促進與橫琴及大灣區高校的發展。若需要在澳門特區以外設立學術性質的分校,需要符合當地的法律制度,若設立代表處,則只能屬行政性質,提供諮詢、招生宣傳,入學安排等服務。

至於何謂代表處?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初步構思,代表處主要是行政性質,在符合當地法律下,執行如招生宣傳、入學安排及解答學生疑問等。而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涉及學術範疇,初步構思是以分校或學術單位方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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