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企法擬11月生效 設六個月過渡期自檢

李靜儀(右)及宋碧琪

立法會一常會昨續審《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稱,是次與政府審議了法案最新文本,主要更清晰加入需要保障公共出資人利益的規定,法案建議今年11月1日生效,且生效後6個月內讓公資企業檢視自身章程及倘有的修訂以符合法律。將來主管部門將監管公資企業並指定指引,現有的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為過渡期主管部門。經過昨日的會議,一常會準備撰寫意見書。

一常會昨日下午3時閉門審議約1小時,李靜儀、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相對上一個有較大修改的文本,是次主要在技術行文上更清晰。其中法案清晰規定公資企業需要設定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等企業機關。將來這些公資企業的機關成員,將由行政長官有權限透過特區公報批示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獨任監事或其他具同等職權機關成員,作出任免任免。

由於公共資本企業分為全資、控股和參股三種類型,屬於公共資本的全資企業所有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屬於公共資本控股企業各機關半數以上但不超過三分之二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他委員由非屬公共出資人提名並由股東會選出;屬於公共資本參股的企業,至少1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府在全資、控股企業作為全資出資人或大股東身份有相當大的決定權,但委員會議員提醒政府,在參股企業上,政府只有相對少的股份,未必完全有決定權。委員會關注政府將來在參股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政府解釋,公資企業在機關成員選任等方面有基於一般原則需要遵守,並視乎企業所經營事業的性質,或者介入程度會有不同。委員會亦關注未來主管部門將對全資、控股企業制定具約束力指引。

至於營運績效評核方面,倘若公資企業營運未達到預期目標,可能引致企業機關成員不獲股東會續任,且3年內不得再擔任相關成員,是次文本增設了機制,讓成員解釋不達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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