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私下討論會否投票不違法 張司:公然煽動定義嚴謹不可擴大解釋

政府舉行第五場專場諮詢會
政府在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本建議,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刑事化。有意見冀將網上公開表明個人不投票行為列違法,也有意見擔憂兩人私下或面對面討論投票是否違法,以及公然煽動行為是否只針對選舉期間等,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公然煽動的定義嚴謹明確,不可以擴大和擴張性解釋,兩個人之間對話應該不構成「公然」。但提醒修改法案生效後,未來無論是在選舉期間或選舉期間以外都禁止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
政府昨舉行第五場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公開諮詢專場,約180名工商、經濟界人士出席。會上,陳隆成、歐嘉輝、張健中、黃景禧、戴凱明、何明金、潘兆楠、劉鳳鳴、歐陽卓然、余昇、陳子鋒、林華傑12人分別發言,他們均發言表示支持政府修法,對參選人進行資格審查,是將「愛國者治澳」原則定法、制度化、明確化,更有效維護《憲法》和《基本法》。
非選舉期公然煽動不投票亦屬違法
其中,不少發言者支持將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刑事化。歐嘉輝認為,若選民在公開平台發表個人陳述不投票,因沒有煽動性被視作不違法,他擔心因此會形成破窗效應,大量民眾仿傚,會影響選民投票意向,同時亦容易被有心人利用,難以推定犯罪及執法,建議當局優化及研究對個人公開在網上平台上陳述不投票的行為作出規管。

張永春表示,由於公然煽動不投票、投白票、廢票行為屬刑事條文,當局對何為「公然」、「煽動」有明確及嚴格的規定,不可作擴大及擴張性的解釋,刑事處罰始終是最後迫不得已的手段,希望通過宣傳令選民了解及遵守法律達到目的,尤其不需用到刑事法律的條文。

歐陽卓然表示,香港對於相關行為刑事化只限定於選舉期間,關注本澳訂立相關方針是只針對選舉期間還是非選舉期間。張永春回應稱,有些違規行為是選舉期間才發生,但擾亂選舉程序、影響選舉情況不只是選舉期間才會發生,如賄選,相信公然煽動行為不只是選舉期間,只是選舉期間產生的負面效應更大。政府建議立法會通過修改文本生效後,該條文便會生效,故法律在選舉期間及選舉期間以外都禁止有關行為。

何金明關注「公然」定義,如若只是兩個人私下討論涉及不投票等內容,會否涉及刑事?張永春表示,公然煽動的定義嚴謹,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才會構成公然,兩個人討論並不構成相關的犯罪。

修改特首選舉法爭取8月中交立會
今次修改兩法諮詢期45天至 7月29日結束,林華傑關注行政長官選舉將於明年舉行,當局選舉法的修法時間表如何?張永春回應透露,當局爭取今年8月中在立法會休會前,向立法會提交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而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將於2025年舉行,距今尚有時間,當局爭取今年底前把相關法案提交予立法會。

陳子鋒則關注未來立法會選舉直選的投票,可否使用電子身份確認身份。張永春相信,身份證電子標識在 6月 30日起生效,除可用於口岸通關外,相信在未來的立法會選舉亦可使用電子標識確認身份投票。

張永春重申,今次修法引入對參選人的資格審查,並非限制被選舉權,而是令到「愛國者治澳」原則得到落實,他強調修法是為保障居民的選舉和被選舉權,冀與社團共同做好普法工作。他又提到,明白現今世界使用網絡平台非常普及,互聯網非法外之地,當局有信心做好執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