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仲裁制度法案擬9月 1日起生效

李靜儀(右)、宋碧琪介紹會議

立法會一常會昨繼續審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一場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基本已完成對政府提交的第二文本審議工作,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便可簽署意見書,並盡快提交至大會審議。政府建議法案 9月 1日起生效。

較早前政府已向委員會提交了第二文本,委員會亦向政府表達了對新文本的意見。對比3月份政府提交的技術文本,新文本修改內容不多,政府主要對行文進行了優化和清晰法案剖分內容。不過第二文本對比最初文本,則有一些實質性的修改,包括較早前已介紹,主要作出了幾點修改,包括文本建議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由原法案文本建議「應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修改為「須優先」,以加快處理流程。

委員會成員昨經過討論,認為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已具備條件簽署意見書,屆時委員會將盡快把法案提交至大會審議。法案目的對於無法協商的滲漏水個案,受影響戶主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以便入屋檢查。委員會非常關注必要仲裁運作過程中,如何在時效、程序上更便利受影響人士,政府曾表示,在處理滲漏個案時,不論大廈業主雙方協商或滲漏水中心介入,都有較大比例的個案獲得解決,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介入後,約八成個案透過協商解決。未能協商解決的個案,當局希望涉事雙方透必要仲裁制度處理。

為了讓仲裁庭能夠以科學的證據作出裁決,法案建議當事人在提起仲裁程序前,須先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有了相關報告,當事人便可進行協商程序,若協商不成功,便可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李靜儀又稱,委員會希望政府未來繼續關注法案的執行時,需要向市民提供技術支援,包括透過滲漏水聯合中心繼續協助居民處理滲漏水個案,同時為相關仲裁中心人員提供更多培訓以便更好地處理滲漏水個案。

委員會亦擔心在得出裁決可入屋檢測或維修滲漏後,有人不合作、拖拉,又如何處理,法案第二文本清晰要求仲裁庭要寫明裁決履行期,以及不履行責任方。已確定的仲裁裁決等同初級法院執行效力,並適用於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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