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國安法 議員促加強國安教育完善配套立法

立法會對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進行表決

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多位議員表態支持法案,認為是完善國安體系,符合及貫徹執行中央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主張和部署,他們希望隨著新法的頒布實施,特區政府持之以恆地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活動,加深社會對維護國家安全重要性的認識,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推進法規配套立法工作等。

立法會昨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列席會議。修改「國安法」法案主要明確法律標的及宗旨、國家安全的定義、法律的適用範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職責及活動領域、相關組織保障、本澳居民及其他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等。

黃少澤

法案完善現有的罪名體系和歸責制度,包括:完善「分裂國家」罪、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增訂「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完善「煽動叛亂」罪、將「竊取國家機密」罪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將「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修訂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及增訂緩刑、假釋和累犯的特別制度等。

法案並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即「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提供活動資料」,並透過準用或補充適用法例規定,建立相應的程序手續、監督和權利救濟機制,平衡風險防控和權利保障的需要。

明知而故意作出的行為方構成違法

議員林宇滔關注法案有侵犯「國家秘密」的條文,倘居民誤觸國家機密會否構成違法?希望當局解釋相關界線。黃少澤回應表示,法案對犯罪懲治與一般法律一樣,故意犯罪才會構成違法,即知道這是國家秘密而故意作出相關行為方構成犯罪,不知道情況下是不會構成犯罪,這會由「保守國家秘密法」作出定義。

至於法案五A條「與境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安行為」的條文。黃少澤表示,該條文完全不影響一般的對外交流及聯繫,但是利用對外交流的名義,而實施第五A條第一款的其中一項或幾項罪狀,就會構成犯罪。

議員冀加強國家安全教育和普法工作

法案最終獲大會細則性通過,多位議員先後發表表決聲明,他們均認為,因應現今國際環境及形勢的持續轉變,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領土完整性面臨前所未見的挑戰。在應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手段出現複雜化和非傳統化的趨勢下,是次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將進一步提升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及核心法律的定位和目標,以符合及貫徹執行中央對「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主張和部署,完善保障國家安全及社會繁榮穩定的法律力度。

其中,工聯四位議員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李振宇表示,國家安全與居民權利相輔相成,構建國家安全體系,是為保障居民權利不受侵害,居民權利之保障,有賴於國家安全之鞏固。這次修法明確了國安法律定位、完善相關刑法規定、加強防範外部干涉,提升本澳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的同時,亦保障居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希望特區政府持之以恆地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活動,加深社會對維護國家安全重要性的認識,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促使居民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本澳社會長治久安。

(左起)李振宇、李靜儀、梁孫旭、林倫偉

議員黃潔貞、馬耀鋒建議盡快完成《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相關專門法例的立法工作,以及啟動資訊科技發展研究和檢討相關法律規定等計劃,以構建完整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持續加強法律的意識推廣和普法教育,強化居民對條文內容及自身權益保障的認知和理解,共同成為國家安全體系的捍衛者。

黃潔貞
馬耀鋒

議員:國安修法不應存在以言入罪

議員林宇滔則表示,今次國家立法,絕對不應影響社會批評和監督特區政府施政的言論自由和權利,政府應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當公眾對部分條文有疑問時,應有清晰法律條文作為標準,不應出現所謂以言入罪情況,他冀政府加強法案條文宣傳,令居民清晰條文,平衡公民社會言論自由。他也希望當局對法案各條文有清晰的表述,令有意犯法的人不敢犯罪,無心犯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

林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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