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入罪須符合多項要件 政府重申非任何活動言論都會被入罪

黃少澤(中)等列席立法會一常會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審議政府提交的《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新工作文本,委員會對法案的爭議不大,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預計5月份完成法案審議。政府在會上強調,「國安法」入罪要件,是要故意作出違反澳門法律,以犯罪手段,作出以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為目的之行為。無論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要入罪均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不是隨便或任何的活動,或任何的言論,都會觸犯「國安法」被入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等官員列席。會後由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
涉國家秘密法官可決定不公開審訊
李靜儀表示,是次會議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第二工作文本,新文本修改的內容不多,主要優化行文,清晰法律援引的罪狀,但法案中有關刑事罪行的條款基本上沒有作任何修改。包括優化了法案第12條「公開進行」條文,政府解釋,原則上涉及「國安法」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一般會按《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和預備行為、侵犯國家秘密罪行,以及關於國家秘密證明條款的刑事程序,如果公開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會對國家造成損害,具權限法官可以決定不公開進行訴訟程序。同時清晰了即使屬於預備行為,也會適用於修改《刑事訴訟法典》內容。
政府亦接納了立法會法律顧問意見,清晰澳門居民參與選舉,或就任公共職務時,都須要作出聲明或宣誓會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行文上清晰居民就任公共職務時要宣誓。
為搜證所需法官可限制出境
政府新工作文本中,完善了法案第二條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五-A條:「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行文,原行文是作出規定的4種行為的任一行為,便會構成相關罪行,新文本修改為「作出和共同作出」法案列舉的4種行為,都會受到刑罰。
李靜儀又介紹,今次修改「國安法」引入了預防措施,限制涉嫌人出境,原文本是法官有權限命令涉嫌人逗留在澳門,新文本則把「逗留澳門」改為「不得離開澳門」,委員會關注表述不同在實際操作上有何差異;政府解釋在經過一定程序後,法官可命令涉嫌人需要留澳門,是因為法官需要涉嫌人留在澳門一段時間,以配合當局的刑事調查工作,有關出境限制非刑事程序上的限制性措施,是為搜證所需而作為預防性措施。

修改「國安法」法案新增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會上委員會關注入罪要件,李靜儀引述政府在會上再次強調,無論在修改「國安法」的公開諮詢,還是立法會一般性討論時,政府已回應了上述問題。無論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要入罪均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不是隨便或任何的活動、言論,都會觸犯「國安法」被入罪,例如分裂國家罪,首先嫌疑人須在違反澳門法律下,實施犯罪手段,並故而作出一些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罪狀。
政府重申,修改「國安法」法案立法原意是清晰保護對象。
新國安法維持自公佈後翌日生效
李靜儀總結指,委員會對法案的爭議不大,相信待政府提交最終文本後,將很快便可簽署意見書,預計5月份完成法案審議,等待排期在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
修改「國安法」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政府希望《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能配合修改「國安法」同步生效,李靜儀表示,修改「國安法」會維持自公佈後翌日生效,不過《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現仍在立法會審議,暫未知具體生效日期。按現時進度,修改「國安法」法案審議進度比《保守國家秘密法》快,因此修改「國安法」法案增加一過渡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法》生效前,將續適用第2/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五款,即在《保守國家秘密法》生效前,若涉及違反國家秘密,則由修改「國安法」中有關國家機密的證明條文所規範,委員會基本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