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審「夾屋法」 政府:夾屋非百分百等同私樓

主席黃顯輝(左)、秘書梁孫旭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上午繼續審議《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政府官員出席是次會議,非第三常設委員會委員的議員梁安琪列席。會後,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引述羅立文表示,政府代表就委員會問題列表上關注的夾屋建造目的、申請對象、單位用途、申請彈性規定、單位面積、停車場等問題作出回應。對於問題列表上提到委員會關注的夾屋定價問題,希望下次會議能討論。

黃顯輝表示,政府官員因應委員會就該法案的問題列表,在是次會議上與委員會共同審議該法案。整個會議討論了該法案兩章共六個條文,耗時兩個半小時。其中,議員比較關注夾屋申請對象,即哪些澳門居民是申請人,委員會為此比較了「經屋法」、「社屋法」。

黃顯輝引述羅立文表示,法案理由陳述第二頁第一點已經有提到立法目的,法案明確了建造夾心房屋的目的是構建合理置業階梯,以及透過在經濟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間建立一種新的置業途徑,協助澳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而夾心房屋單位僅用於自住用途。夾屋制度對象並非全部澳門居民,而是部分澳門居民。至於有關居民無條件(無足夠金錢)購買私樓,但又不符合條件購買經屋,法案希望處理這方面的人,幫助他們購買房屋。黃顯輝又引述羅立文強調,法案亦並非100%能讓上述居民能夠能申請到(或買到)夾屋。

雖然法案章節中有條文對於夾屋申請人家團的每月收入上下限、資產淨值上下限,皆有具體規定,但委員會認為法案第一章屬於一般規定,希望此章能概括提到哪些澳門居民能申請夾屋。黃顯輝引述羅立文回應,會考慮調整相關條文,但未有一個成熟的修正內容。

夾屋定性方面,有委員問夾屋究竟是私樓還是公屋?黃顯輝引述羅立文回應,夾屋是私樓,但並非百分百私人發展商建造的私樓,因夾屋是由政府公帑建造,協助居民購買,因此法案有提到夾屋單位的使用限制。

政府:夾屋法是希望鼓勵青年人組織家庭

另外,夾屋申請有彈性規定。黃顯輝指出,政府提案人採取靈活性的規範,人性化的概念,無論申請家團是1人或2人,甚至3至4人,都可以申請T2單位。如申請人與伴侶不打算結婚,他們可申請T1單位;反之,若申請人暫時獨身,將來會結婚組成家庭,可以申請T2。黃顯輝引述羅立文指,夾屋法的立法精神是希望鼓勵青年人組織家庭。

對於委員會還關注的單位自住問題,黃顯輝引述羅立文回應,家團成員以外親屬、朋友可以在短暫、合理的情況下,無償居住,又舉例指經屋、社屋都有同樣的情況,房屋局並無因此追究責任。委員會則希望該情況在條文上可以寫得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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