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

陳澤武(右)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繼續分析及討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法案。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有委員提出法案對於接受醫學輔助生殖,需要符合兩個條件,包括處於異性婚姻關係及年齡介乎18-49歲之間,有委員提出,可以參考其他國家,有更前瞻的立法。

陳澤武會後表示,法律中第6條輔助要符合兩個條件,包括處於異性婚姻關係及年齡介乎18-49歲之間、非屬精神失常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有委員提出,相比葡國法律,單身未離緍人士及同性婚姻人士,也可以進行醫學輔助生殖,希望政府稍後解釋當中的立法目的,以及希望立法上可以有更有前瞻性,包括同性婚姻、代母等。

另就法案中,丈夫即使同意進行授精行為,但丈夫死亡後女方不能使用死者的精液授精,有委員提及坊間意見反映:「既然男方已去世,沒有後代,為何不能使其生前儲存的精液?」對之委員及坊間存不同意見。另有委員關注到,法案對肧胎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就監管及處罰部份,陳澤武表示,委員建議將監管及處罰部門合併,並關注到醫學輔助生殖單位以外施行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者(不獲認可單位),可處最高三年徒刑,但為何卻沒有加重情節。再者,法案對違法的法人及自然人有不同處罰,例如法人只是封閉場所一個月至一年,自然人則以刑罰處罰但沒有封閉其場所,故此,委員會認為需要向政府了解相關部份為何有不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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