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互認需盡快釐訂細則向公眾交代

交通局局長林衍新昨日透露,內地與本澳將簽署「駕照互認」協議,簽署後大約可在3個月後實施。眾所周知,「駕照互認」在社會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當中以「非法司機」最受關注,根據交通局昨日說法,有關問題屬非法工作是刑事,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只需加強打擊力度便可解決,但「駕照互認」中的細則應獲得更多關注。
中澳兩地的駕駛方式、法規、條例、制度均不相同,除了「非法司機」,市民最憂心的便是來澳人士租借車輛在澳駕駛問題,而本澳缺乏相關法律。在本澳,車主借出車輛一旦出現事故或違法,倘該違法行為並非由車輛的所有人(車主)作出,車主須自接獲控訴書之日起計15日內指出違法行為人的身份。在規定期限內,被通知者如不指出違法行為人的身份,亦不能證明車輛曾被濫用,則被視為有關違法行為的責任人。
然而內地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比例責任。
上述兩地借車的法例看似相同,實則截然不同,本澳責在駕駛者。而內地駕駛者及車主均需負責,即在內地出現交通事故,駕駛者需負刑事、民事責任,而車主也有可能需民事賠償,因此內地車主在借車時也需思量再三,但本澳顧慮則沒有這樣多,一旦駕照互認,內地親朋戚友來澳,本澳車主借出愛車又不幸發生事故,駕駛者更隨即離境,那麼有關責任向誰追討?
本澳對酒駕查處力度遠遠比不上內地,可謂「十分寬鬆」,尤其法律上處罰也差天共地,且本澳一直未有計分制度,出現交通事故,只要不涉及刑責,不少駕駛者都認為「畀錢了事」,甚至頂替個案也有不少,就以違例泊車為例,本澳隨處可見,若外來駕駛者也存在僥倖心理,在澳駕駛時看低澳門法例定必出事,因此,筆者建議當局應盡快釐訂駕照互認的細則並向公眾交代,確保本澳交通不會因駕照互認而增加風險,同時釋除公眾疑慮。
南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