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批控酒法漏洞多籮籮需完善 政府:酒精類食品納監管會較複雜

歐陽瑜(中)列席立法會引介控酒法法案

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會上多位議員不認同政府把酒精飲料定義為酒精濃度1.2%以上,而市面上售賣很多有酒精成份的食品也未納入監管範圍,法案也並未有對非公開場所作出規管,認為法案存在很多漏洞,未能足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表示,政府未來將擴大控煙辦執法範圍至控酒工作,若法案把酒精類食品納入監管會較複雜,但當局持開放態度,可在細則性討論時研究增加相關規定。

立法會昨舉行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衛生局局長羅奕龍等列席會議。

酒精濃度在1.2%以上為酒精飲料

歐陽瑜引介法案時表示,特區政府一直關注青少年的酒精使用情況,自2003年起持續進行青少年飲酒情況的監測,其中包括每5年進行一次澳門中學生健康行為調查。根據調查報告,本澳青少年曾經飲酒的比例由2003年的70.8%攀升至2018年的82%,青少年飲酒的情況呈持續上升趨勢,反映情況不容忽視。而青少年可從各種途徑取得酒精,包括:食肆、餐廳、酒吧、商店等場所購買、或由家人提供。因此,有必要透過教育和立法的手段,加強管制未成年人接觸及飲用酒精飲料。為此,建議通過《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法案,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以防止未成年人飲用。

法案主要訂定酒精濃度在1.2%以上的飲料為酒精飲料、禁止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聘請或指示未成年人在公眾地方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禁止未成年人以自僱方式在公眾地方銷售酒精飲料、未成年人不得在公眾地方飲用酒精飲料、禁止以任何遠距離方式,尤其透過互聯網及郵遞,向未成年人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而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者亦須於顯眼處張貼特定標誌,以及劃分酒精飲料區域。

立法會舉行全體大會

議員批法案過於側重酒精飲料銷售

議員梁孫旭關注政府對攜帶酒精飲料入境,以及私人派對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料的監管;法案對於酒精濃度為1.2%列酒精飲料禁售予未成年人,然而市面上有一些調教酒,酒精濃度亦不低,向未成年人提供相關飲料是否違規?為何不一刀切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所有酒精飲料?他擔心會因此留下尾巴。梁孫旭又建議把控煙辦擴充成為「控酒控煙辦」。

議員李良汪認為,政府今次法案並有對到會、外賣、網購等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酒精飲料作出規範,認為存在漏洞;他亦關注未來控酒工作由衛生局負責巡查執法,但是否會成立新部門負責,衛生局人手方面是否足夠等。議員謝誓宏則建議所有提供酒精類飲品,均須要求未成年出示身份證。

議員李靜儀關注法案日後操作性問題,執法人員可能難進入餐廳、食肆等場所進行巡查,同時促請當局加強相關法律宣傳推廣工作。

議員林宇滔要求當局解釋法案是否只是為處理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飲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酒精飲料,而非預防未成年人過度飲酒和酒精的危害,為何對非公開場所、含酒精食品等未有作出規範?

議員葉兆佳認為法案過於側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精飲品,未成年人飲酒自己也有責任,所以不應把問題放在銷售方,未成年人飲酒家人也有很大責任。

歐陽瑜:控酒執法交控煙辦負責

歐陽瑜回應時表示,法案生效後,宣傳監管參考控煙法,當局並會擴大控煙辦架構進行相關法案執法工作。日後的酒精飲料廣告需有如「過量飲酒危害健康」等警告字眼。

銷售責任方面,歐陽瑜舉例,如超市員工若懷疑購買酒精飲料的青少年未成年,需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文件,未能出示者則推定為未成年人;若超市收銀員售賣酒精飲料予未成年人,責任由企業負責人承擔。她又認為,若法案加入監管酒精類食品的規定會較複雜,但當局持開放態度,可在細則性討論時研究增加相關規定。

對於成年人買酒後給予未成年人,歐陽瑜表示,包括家長在內,無論商業或非商業行為,只要在公開場合給予未成年人酒精飲料,就屬違法。她又以家長於餐廳讓未成年人飲酒為例,強調無論是否屬商業行為,只要在公眾地方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飲料,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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