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協就修訂「國安法」提意見 關注修法對新聞行業帶來的隱憂

澳門特區在2009年已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認為,是次修訂「國安法」諮詢並非討論是否需要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是毋容置疑的公民責任。諮詢的辯論重點應是針對修法建議的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地社會最大利益,不應肆意把提出質疑或反對意見者,視為不愛國或不支持國家安全。

傳協高度關注諮詢文本大幅擴展多項罪名的懲處範圍,但定義模糊不清,有的條文甚至有僭越中央權力、違反《基本法》之嫌;以言入罪的門檻驟降,構成違法的不確定性深入市民日常生活,對國家安全未必有實效,卻已令良善的民眾惶恐不安;「特區保密法」並非同步推出,對新聞工作者接近消息來源、公眾知情權帶來的影響難以預計;這次修訂建議並非只針對廿三條的「七宗罪」, 在竊聽、限制離境、要求民間交出資料等方面警權擴張驚人。傳協就諮詢提出「對修法框架之質疑」,包括「過度修法理據不足」 、「修法內容不精不準」、「 與修法目的不符:只有棍棒不見保障」、「僭越中央權力,修法涉嫌違憲」。

傳協表示,澳門需要的是警察,不是秘密警察;澳門需要「國安法」,但是一部能安穩民心、兼顧基本人權及自由的「國安法」。傳協期望當局在恪守《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和精神下,通盤考慮澳門的實際情況,權衡輕重,不應貿然採取過激的修法方案。

傳協關注修法對新聞行業帶來的隱憂

傳協還特別指出目前修法方向對新聞及言論自由可能帶來的隱憂,包括「罪狀變形,以言入罪風險倍增」、「『國家秘密』定義從缺,諮詢甚麼? 」、「國安開支也保密,公眾知情權成疑」以及「衝擊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

傳協認為現行「國安法」涉及以言入罪的條文,主要集中在第四條「煽動叛亂罪」,頭四項罪名之間環環相扣,當年立法者接納民間建議、儘可能以盡數列舉的方式訂明叛國、分裂國家、顛覆罪指涉的具體行為,新聞界相對能理解法律的界線。同時,當局建議將「竊取國家機密罪」改名為「侵犯國家秘密」,具體內容之後另立專法規範。目前只透露新法將加重處罰,擴大犯罪主體,不再侷限於因公務需要保管或接觸到國家秘密的人士,經常要了解、接觸政府資訊的新聞工作者恐將處於風險前沿。作為「國安法」其中一項核心內容,當局理應在諮詢文件中同步披露「國家秘密」實質內涵是變還是不變,讓社會看清全貌,而非將之斬件碎上,且傳媒誤觸地雷的風險將大大提高,傳協認為是次修訂不應超出原有「國家機密」定義的範圍,且應進一步明確違法行為的概念。

傳協又高度關注即將出台的「特區保密法」,該法不但涉及「國家秘密」定義,整套秘密分級機制可能延伸至特區政府日常事務,對新聞工作者有更深遠影響。保安司司長已表示,「保密法」屬特區政府行政事務,不會再進行公眾諮詢。並指澳門傳媒機構大多專注於本土新聞,特區政府的政策、財政和人事動向等是日常報道和監察的重點,每日需要接觸和處理大量訊息和材料,如果「特區秘密」定義跟「國家秘密」一樣空泛,令人難以掌握,這對新聞工作者而言恐怕是一個無底黑洞,潛藏的法律風險激增。

此外,傳協還認為衝擊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傳協提出,為了保護「吹哨人」及記者的職業獨立性,《出版法》第六條特別賦予記者「職業保密的保障」:承認新聞工作者有權對有關的資訊來源保密,行使此權利時,不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處分。除非明顯涉及犯罪集團等刑事事實,經法院命令「職業保密」的保障方得中止。故此,傳協高度關注諮詢文本部分建議跟上述「職業保密」的保障可能相抵觸,例如:只要保安司許可,警方即有權要求實體或個人提交資料(3.5項) ;建立專屬刑事訴訟制度,豁免法律原來保障特定職業人士的保密義務和訴訟法上的作證特權(4.1項)。傳協認為現行法律已能平衡各種法益,讓記者免受政治壓力干預,也有機制處理涉及國安的例外情況,當局不應隨意改動一個已經完善的法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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