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茶喝出異物應當如何救濟?

澳門居民王先生經常會在周末的時候往返澳門與大灣區內地城市,趁著休假時在內地享受美食、美景。這一天,天氣炎熱,王先生在逛街的時候買了一杯某品牌的冰鮮檸檬水,在喝的過程中發現檸檬水裡面有不明異物。王先生在感到噁心、氣憤之餘想要討回說法及得到賠償,那麼有哪幾種救濟途徑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有以上5種救濟方式。據此,筆者建議如果有其他澳門居民朋友在內地遊玩時遇到像類似王先生這樣的事情,處理方式可以參照如下:第一,在發現異物的第一時間,先對奶茶及異物進行取證,保存原物作為證據,加上支付記錄(如購物小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先與商家協商和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消費者除了有權要求奶茶店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奶茶店要求支付1000元賠償金。如果商家同意協商和解,即時賠償便可解決問題,或者雖無法與商家協商和解但可與商家達成仲裁協定,後再提請仲裁機構仲裁;第二,如果商家無法與消費者協商和解也不打算選擇仲裁方式解決,消費者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或者登錄www.12315.cn全國互聯網平臺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請求當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調解;第三,如果和解、調解的方式都失敗,或者在和解失敗時,消費者也可直接選擇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投訴(12331是全國開通統一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食藥監部門可以對食品出具品質檢驗報告,消費者可據此報告再與商家協商和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章由筆者根據其對內地法律的瞭解作出,代表其個人觀點,僅供讀者瞭解資訊所用,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本文由: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提供

作者:

1. 廣東省律師協會粵港澳大灣區工作委員會委員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吳藝 三級律師 

2. 謝麗歡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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