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家安全法啟動諮詢 澳門外觸犯亦納懲治範圍
政府由昨日起就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進行為期45天公開諮詢,政府建議分裂國家罪涵蓋至非暴力手段;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改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把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納入煽動叛亂罪;「竊取國家機密」罪改為「侵犯國家秘密」罪,同時建議,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也納入懲治範圍。
保安司昨就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諮詢舉行新聞發佈會,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張玉英、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及張國華出席。
冀11月初完成法案文本
黄少澤表示,期望通過這次修法,特區政府期望透過修法克服現存法律的問題和不足,令法律能達至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的同等維護水平,使特區履行同等的國家安全標準,從而達至提升特區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黃少澤稱,為有效應對複雜多變的安全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和澳門的長治久安,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此次修法的方向包括:明確國安法律定位、完善相關刑法規定、訂立專屬程序規定、加強防範外部干涉、保障居民合法權益等。
黃少澤表示,爭取10月底出台公開諮詢總結報告,11月初完成法案文本,並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
分裂國家罪建議涵蓋至非暴力手段
曾翔介紹諮詢文本時表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雖已根據《基本法》第23條,制裁「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 安全的行為」,以及「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不法行為,但部分規定存在缺漏或犯罪構成有待完善等問題。另外,部分旨在處理可歸責者的規定,也未能有效回應上述不法行為的獨特性、嚴重性和危險性。因此,有必要及時完善相關刑法規定。
政府建議,修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因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將侵害對象限於「中央人民政府」,未能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和中央其他政權機關,且行為局限於採取「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故建議將該罪名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相應完善該罪的構成要件,增加試圖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等罪狀,並涵蓋以其他非暴力非法手段作出的顛覆行為。
煽動叛亂增補罪狀
完善「煽動叛亂」罪方面,由於危害公共秩序的騷亂行為,事實上對國家穩定所造成的嚴重危害不容忽視,對此各國一般皆刑事立法明令禁止,故政府建議在現行 「煽動叛亂」罪中,增補涉及公然和直接煽動他人參與危害國家穩定的騷亂的罪狀予以懲處。
侵犯國家秘密作出即罰
政府又指,無論是 2010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還是「港區國安法」,都採取了「國家秘密」的表述,故也建議將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國家機密」提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並將該罪名修訂為「侵犯國家秘密」;而且由於「國家秘密」屬於保密法律制度的重要規範內容,因此也建議不在《維護國家安全法》中對其作出定義。
政府並建議,《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適用範圍上,除「叛國」罪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犯罪主體事實上並不限於本澳居民,現行法律適用範圍顯然過窄。為滿足有效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客觀需要,建議引入「保護管轄原則」,將任何人在澳門以外作出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也納入懲治範圍。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由即日起至10月5日展開公眾諮詢,為期45天,諮詢專題網頁同日亦正式開通。諮詢文本已上載至專題網頁www.pj.gov.mo/RLDSE/zh/default.html供市民查閱及下載,市民亦可在諮詢會現場、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司法警察局、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及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等地點索取諮詢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