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企防範性停業下終止勞動合同視不合理解僱

立法會二常會完成《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新工作文本討論工作,其中法案規定若承批公司、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等有關實體,因法庭命令解散、被科處附加刑或因附加處罰,而與僱員終止勞動合同,被視為僱主不合理解僱。政府亦會在法案加入保全措施,若經濟財政司司長命令防範性停業,僱主因此終止勞動關係,亦被視為不合理解僱。政府並將會刪除法案中有關作義務條文,增加資料披露條文,改為只有受審查的對象才需向博監局提供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委員會期望立法會復會後,政府可以向委員會提交法案新工作文本。
立法會二常會昨繼續分析及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完成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新工作文本,雙方的法律顧問會繼續召開技術會議,令法案條文更清晰和彰顯立法原意,以及討論法案條文的可操作性等,期望復會後有新工作文本,委員會希望在11月中把法案交全體大會表決。
法案5附加刑或單獨或合併科處
法案43條有關附加刑條文規定,對因實施該法律所定的犯罪而被判刑者,法官可單獨或合併科處以下5項附加刑,包括:(一)如違法者屬承批公司,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批給期間內關閉全部或部分幸運博彩區,為期1個月至1年;(二)禁止從事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娛樂場業務,為期1個月至兩年;(三)禁止申請博彩中介淮照或合作人許可,為期1年至兩年;(四)受法院強制命令約束,即被法院要求清盤;(五)公開有罪裁判,為此須以摘錄方式,連續10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1份中文報章及1份葡文報章內刊登該裁判,以及在從事業務的場所以公眾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張貼以中,葡文書寫的告示公開該裁判,張貼期不少於15天,公開有罪裁判的費用由被判罪者負擔。

委員會關注若是大廈可以張貼在樓宇入口,但娛樂場所會有很多入口,屆時博企或中介人需要張貼多少張?委員會希望法案寫清楚一點。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張貼多少張由法官決定,當局大原則是以公眾能清楚看到的方式,若賭場規模較大有5個入口,便在5個入口處都張貼,倘認為娛樂場內都需要,便在場內「行人一定睇得到的地方」也張貼相關告示,當局表示會研究是否能完善條文的書寫。
被法院勒令清盤而解僱員工屬無理解僱
法案53條勞動關係規定,如博企被科處43條(一)至(四)項的附加刑,或第45條第一款(一)至(二)項規定的附加處罰,而終止勞動關係,則會被視為僱主以不合理理由解僱。陳澤武表示,政府解釋,博企不能因為被判附加刑,或被法院要求解散清盤,而用有關理由「合理解僱」僱員,「因為你畀人罰,如果你要終止勞動關係,都係視為不合理理由解僱,要畀遣散費等補償。」
有委員建議在法案中加入保全措施,陳澤武表示,政府指法案亦會加入保存措施,如果承批公司、合作人或管理公司繼續業務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或難以彌補的損失,或存在毀滅證據的情況,若風險大的話,經濟財政司司長可以命令其防範性停業。如果因防範性措施停業,企業要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都被視為不合理解僱。
取消合作義務增資料披露條文
法案55條「個人工作證」規定,未來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僱員、以及合作人在娛樂場內履行其職務時,須使用由承批公司發出的附有持證人姓名、照片,以及其所屬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的名稱和所擔任職務的個人工作證。委員關注不同承批公司發出的工作證格式可能各有不同,憂會造成混亂,建議政府統一標準和格式,以便作出監管。政府回應指會考慮。
原法案文本第56條「合作義務」規定,任何人或實體均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合作及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並應博彩監察協調局及財政局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即使該等文件,資訊及資料受保密義務限制亦然。陳澤武表示,條文規定的「任何人」範圍太廣,不單涉及承批公司,所以在聽取委員會和業界意見後,政府決定取消相關條文。但新增第5條「資料披露」條文,只有受審查的對象才需向博監局提供、准許其查閱及索取其認為對審查屬必需的文件或資料;如相關實體不履行有關規定,推定為沒有適當資格及財力。
至於法案生效日期方面,會在新承批公司和政府簽署新批給合同當日起生效。委員關注多間賭牌承批公司可能不是同1天簽署新批給合同,政府現時新賭牌競投程序已開始,是否可以有一個確定生效日期,例如明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