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社業務法」新文本容許家庭上門補習 同時收緊職員資格須交刑事紀錄及健康證明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左)及秘書宋碧琪

立法會一常會正審議的《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政府新文本調整了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不再以5人劃界線,容許家庭式的上門補習。同時,新文本收緊工作人員資格,需刑事記錄證明書、證明身心健康的醫生證明及聲明書,除有關刑事紀錄外,若被控有關罪行者,即使未有確定判決,在起訴批示或同等效力批示指有跡象顯示曾故意作出上述犯罪者,都會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及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李靜儀表示,法案原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的適用範圍,現政府汲納了議員和社會意見,不再以5名或以上學生劃界線,並訂出「由學校提供的教學輔助服務」、「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兩種除外情況。家庭形式的教學輔助活動則定義由家長組織和提供場所,不對外招生,且參與人數不多於4人,或學生全數常居於同一場所的教學輔助活動。

李靜儀又介紹指,新文本亦調整工作人員適當資格規範,所有聘用為中心工作人員除有學歷要求,亦要未曾犯下包括販毒吸毒、家暴、傷人、性侵等罪行。為更明確規範和學生安全有關的各類刑事違反,新文本刪去「因其他犯罪被裁判判決三年或以上徒刑者」的條款,又規定即使未有確定判決,但已被控上述罪行者,在起訴批示或同等效力批示指有跡象顯示曾故意作出上述犯罪者,不論可科處的抽象刑罰如何,都會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新文本又建議,將來工作人員要提交刑事記錄證明書、證明身心健康的醫生證明,以及聲明書(曾在外地工作或居住者,須聲明無相關犯罪記錄)。

有傳媒質疑新文本有關條文「未審先判」,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指,法院審判過程較長,如已有明顯跡象故意犯罪,可能會對學生安全造成威脅,都視為不符合適當資格。此外,即使行為紙上不轉錄有關判決,或已依法恢復權利者也不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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