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簽署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意見書

黃顯輝(左)總結會議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簽署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在雙方合作的基礎上,政府於上月27日提交法案的修改文本,即法案的最後文本。委員會認為,相對法案的最初文本,最後文本在內容及技術方面均得到改善,與最初文本的內容出入不大。

黃顯輝會後總結時表示,委員會在討論法案時要求政府解釋,對免費、贈送和折扣等優惠價酒店客房的計稅基礎。政府代表以折扣優惠強調,是按照客房原價的5%作旅遊稅,因此法案最終文本明確訂定,即使免收全部或部分房價,計稅價格亦以提供服務價格為準,會上仍有委員對房價的旅遊稅的結算及核實方式存在疑問,有待政府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該法案時進一步解釋。

此外,委員會提出,若由民間社團舉辦的公益活動獲酒店贊助免費客房住宿,需否繳納旅遊稅?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若其他法例對相關活動沒有關於豁免税項的特別規定,則按《旅遊稅規章》的規定,提供有關客房的服務仍需繳納旅遊稅。

會上有委員關注大灣區1小時生活圈的發展,指酒店往往需要安排2地牌車輛接送住客。因此,委員會要求提案人澄清,針對該項服務所徵收的旅遊稅應由酒店繳納,或由相關車輛所屬的公司負責?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解釋,根據第44/2021號行政法規《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酒店安排車輛接送住客的服務屬酒店一般要件的「禮賓服務」,屬酒店的功能性服務,為旅遊稅徵收對象。故此,如酒店經營者提供該等服務取酬,則針對有關費用結算旅遊稅稅款。另一方面,如由獨立經營的車輛公司提供有關車輛接送服務,因有關公司是獨立經營者,其經營的是車輛客運業務,不屬旅遊稅的徵管範圍,故其提供有關服務無須繳納旅遊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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